幼儿舞蹈班跳舞摔倒谁担责?
望子成龙,望女成凤,不让孩子输上起跑线上,正是在这些观念的影响下,许多父母总是希望通过让孩子参加各类培训班、辅导班,提高孩子的竞争力或综合修养,但目前,很多培训班却存在着很多不安全因素……
身边的事儿
2012年10月18日,家住灵宝的路某给年仅4岁的女儿花花报名参加由董某夫妇开办的舞蹈培训班,并交纳了舞蹈培训费2000元。2013年3月29日,花花在舞蹈培训班学跳少儿中国舞作侧手翻的动作时摔倒在地,造成左肱骨髁上骨折,后经三门峡明珠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在花花住院治疗期间,董某曾支付了医疗费5000元,但双方对后续治疗费用和具体的赔偿数额却没有达成调解协议。7月11日,路某一纸诉状将董某夫妇告到灵宝市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司法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8469.39元。
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花花作为无民行事能力人,在董某开办的舞蹈班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董某不能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依法判处董某夫妇赔偿原告医疗费等相关费用90233.5元。接到判决后,董某不服,提起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路某作为花花的爸爸,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应当预见参加舞蹈培训具有一定伤害风险,但仍坚持孩子参加培训,对花花的伤害后果亦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以董某承担70%,路某承担30%划定了赔偿比例,判定由董某赔偿花花各项损失共计63163.45元。
法理解说
很多人以认为,将幼儿送到幼稚园或辅导班交给老师后便万事大吉了,其实不然,父母作为幼儿的法定监护人,其法定监护职责并不是因此而转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就是说,幼儿园在赔偿问题上实行的是“过错原则”。即有过错应适当赔偿,没有过错就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