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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上坟烧纸钱 失火犯罪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4-18 16:12:40


    清明上坟烧纸钱 失火犯罪被判刑

    春暖花开,清明将至,许多人开始陆陆续续为已故亲人上坟,然而每年总有些人因祭扫燃放鞭炮、烧纸钱而引发的火灾,不但要赔偿巨额损失,而且会因触犯刑律而获罪,真是得不偿失……

    身边的事儿

    2013年3月2日12时,家住渑池县坡头乡的王某,在为亲人上坟时,因燃放鞭炮,不慎将坟地一侧的林坡引燃。后经当地林业技术部门鉴定,过火林地类型为灌木林地,过火侧析1050-1200株、烧毁油松68株,过火面积达471.78亩,合32.5公顷。

    结果

    渑池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因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过火灌木林地31.5公顷,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失火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说法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按照我国《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我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对失火罪做了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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