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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4-04-18 16:13:38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又称之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对本罪的认定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和此罪与彼罪等问题。

    首先,对于罪与非罪问题。关键在对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和情节的认定,如果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如何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33条规定的(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则构成刑事犯罪,依据刑法第275规定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此罪与彼罪的问题。一是要严格区别犯罪对象是否特殊。如果属于刑法另行规定的特定财物的,如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设施,则构成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通讯设备罪等罪名。二是要严格认定犯罪主观故意的内容。如果犯罪目的不是为了毁坏财物而是非法获取财物则属于侵占罪等贪利型犯罪。三是准确把握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以放火罪、决水罪、投毒罪和爆炸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论处。

    上述两案例中,油漆工穆某主观上为了报复老板而损毁财物,且被损毁的财物价值达13000多元,已经达到了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标准,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张某虽然采取放火的方式损毁财物,但结合案情综合判断,其放火烧毁的仅仅是室内特定财物,还没有达到了“危害不特定人安全的”限度,故法院认定张某故意毁坏财物罪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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