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没有入住 仍需交纳物业费
你服务,我交费!等价交换的市场原则可以说已经深入人心,但新购的房屋并没有入住却被法院判定交纳相应的物业费用,这又是为什么呢?
身边的事儿
张某是三门峡市某小区的业主,虽然小区开发商依购房协议于2010年12月1日将其房屋交付给张某,但张某一直没有装修入住。让张某没有想到的是2013年春节前夕,负责小区物业管理的A公司竟一纸诉状将其告到三门峡湖滨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缴纳2010年12月1日至2012年12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共计4205.41元。虽然金额不大,但张某却认为自己一直没有入住小区,没有享受A公司的物业服务,交纳该笔费用不合理。法院审理查明,早在2009年6月份,该小区的开发商就与A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由A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约定“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1、按建筑面积1.5元/㎡米/月;2、空置(未出售)房按建筑面积1.5元/㎡米/月(由开发商支付);3、物业管理服务费每年预交一次(通知交房之日起计)” 等内容。
结果
湖滨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该小区业主,依法应当交纳物业费。A公司为张某房屋所在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诉求张某交给物业费1.15元×152.37平米×24个月=4205.41元,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最终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和《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依法判决张某给付A公司物业管理费用4205.41元。
法官说法
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是小区内建筑物及其设备、共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项目的日常维护、管理服务,这种公共性服务不会因为某一个人或几个人不在此居住,管理成本就会相应的减少。《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分别规定:物业管理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尚未售出、租出的空置物业的所有权人,应当分摊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分摊比例不低于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体比例可由当事人双方商定,但不得因此而增加其他业主的负担。也就是说,业主从开发商处接收房屋时起,业主已实际占有了房屋,就应该开始交纳物业服务费,至于业主是否实际使用,并不影响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