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权 期限很重要
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权利睡眠者”,他们或是不知道,或是不重视,总是有意无意地在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最终导致自己陷入败诉的泥谭,背负起原本不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身边事儿
2010年1月28日,家住渑池县的刘某在朋友的协调下,和之前一起承揽某小区辅助工程的合伙人张某就小区辅助工程的收支情况进行了盘点,并签订了一份算账协议。该协议载明:“刘某应付给张某1536422元……”。协议签订后,二人便各自忙活自己的生意。直到2012年11月,张某将刘某诉到渑池法院要求张给付算帐协议中载明的款项。面对张某的诉求,刘某于2013年2月26日向法院起诉,以2010年2月6日签订的算帐协议是张某欺诈的结果为由,要求法院判决算帐协议无效。
结果
渑池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和张某2010年2月6日签订的算账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协议。原告刘某作为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撤销权存续一年没有行使,其撤销权因除斥期间已届满而归于消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3条和《合同法》第44条、第55条之规定,依法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合同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享有的对意思表示不真实,但已经生效的合同予以撤销,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权利。《合同法》第54条规定,存在因重大误解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需要强调的是撤销权行使的期限,《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也就是说,合同撤销权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间,该期限不能中断、中止或者延长,权利人如果不及时行使,将丧失该项权利。本案中,算帐协议是双方在2010年2月6日签订,刘某要行使撤销权应当2010年2月6日至2011年2月6日期间行使,而刘某直到2013年2月26日才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因此,刘某的诉求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