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小产权房开发、买卖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小产权房开发因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规划工程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等法定手续,开发商没有建筑开发资质,房屋建筑质量没有保障等原因,国家目前对小产权房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基于违法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因小产权房开发买卖引发的纠纷,法院目前不予受理。但是,小产权房的购买者主要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和部分收入不高的工薪阶层。他们因孩子结婚或改善居住条件而倾其所有购买小产权房。出现纠纷后,如果长期不能妥善解决,必然影响社会稳定。为妥善解决这类纠纷,三门峡渑池法院经调研,提出五点建议:
一是加大宏观调控力度,抑制房价的高速增长。衣食住行乃民之根本,要真正实现“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就必须加大房价调控力度,使疯狂上涨的房价回归到正常水平,与社会大众的收入水平和心理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是加大政府的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农村土地政策。小产权房开发,土地是根本。效遏小产权房开发的关键在于有效遏制乱占农田耕地。不能严格落实农田耕地保护政策,遏制小产权房开发便是一句空话。
三是堵、疏结合,具体问题具体处理。对于已经建成或主体部分已经建成但尚未出售的小产权房,经房屋质检部门验收合格的,可责令开发者、购房者补交应交款项,补办相关手续,接受相应处罚后,给予办理房产证;或由政府按规定征收后以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的形式对外出租出售。对于经房屋质检部门验收不合格的和正在建的小产权房,一律强制拆除,并依法追究开发者的法律责任。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切断市场链条。加强对小产权房违法性的宣传,让全社会都明白小产权房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购买风险巨大。增强民众的风险意识,自觉杜绝小产权房的交易,切断其市场链条。
五是灵活处理小产权房引发的纠纷,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要充分发挥社会调解组织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对围绕小产权房发生的各类纠纷,坚持过错责任原则,通过调解,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解决债务纠纷;因为小产权房毕竟具备普通商品房的使用价值,在债务人没有其他财产的前提下,“有”毕竟聊胜于“无”。在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也可让申请人和被执行人通过案外和解,达成以“房”抵债协议,解决债务纠纷,稳定债权人的情绪。但法院不能出具相关裁定书,避免因法院法律文书的介入使“小产权房”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