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男女分饰不同角色,以“走后门”从医院低价购买进口抗癌疫苗为幌子,专门骗取出租车司机钱财。渑池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富、陈某东、黄某霞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至1.5万元。日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准许被告人黄某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13年6月23日,被告人刘某富、陈某东、黄某霞、杨某洲(另案处理)(均为外地人)经事先预谋后,乘坐杨某洲的宁C65**5轿车到渑池县城。四人先在城区踩点,找到渑池县某医院作为实施诈骗的地点,由被告人黄某霞假冒该医院药剂科“金科长”出售疫苗,然后再找到渑池县某局作为掩护,由被告人刘某富假冒该局“陈主任”,被告人陈某东则以包车办事名义去找出租车,被告人杨某洲在自己车上负责接应。当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东租用被害人李某某的出租车到渑池县某医院,被告人陈某东进出医院两次后当着被害人李某某的面给被告人刘某富打电话,请求在医院有“熟人”的被告人刘某富扮演的“陈主任”代为购买疫苗,随后让被害人李某某驾车一同到渑池县某局去接“陈主任”。被告人刘某富站在渑池县某局院中,看到被告人陈某东乘坐出租车过来,便从该局大门出来上车,随手将一串钥匙交给被告人陈某东,假装让被告人陈某东去“陈主任”办公室等待,即坐被害人李某某的车又到渑池县某医院。被告人刘某富打电话约被告人黄某霞扮演的“金科长”出来,在出租车上,被告人刘某富与被告人黄某霞假装进行抗癌疫苗交易,被告人黄某霞谎称能将市价为260元一支的疫苗以190元的价格批出。被告人刘某富以所带购买疫苗现金不够并许诺给被害人李某某2.5万元高额回扣为由,向被害人李某某“借款”7万元,随后制造借口支开被害人李某某,四人乘坐杨某洲的轿车逃走。四人将在渑池县诈骗所得的7万元连同几天前以同样手法在陕西省千阳县诈骗出租车司机被害人孟某某所得的2万元诈骗款除去路途花销等费用后平分,每人分得1.8万余元。
案发后,渑池县公安局追缴被告人刘某富17800元、被告人陈某东19150元、被告人黄某霞12000元,共计48950元,已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富、陈某东、黄某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杨某洲(另案处理)虚构事实,二次诈骗他人现金共计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经事先预谋,均积极参与,并有明确分工,事后均分得赃款,不宜区分主、从犯。鉴于庭审中各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案发后部分赃款已追缴被害人,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某霞不服提出上诉。三门峡中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霞申请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一审判决已于日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