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1日-2014年4月20日,渑池法院先后受理各类借贷案件512件,是去年同期232件的2.2倍,涉及标的金额为24246万元,是去年同期标的金额2284万元的10.6倍。其中涉及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有151件,是去年同期37件的4倍,涉及标的金额为3882万元,是去年同期标的金额1085万元的3.6倍。针对这种异常情况,渑池法院经过调研,认为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借贷人诚信意识缺失。借款后部分借款人或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主动偿还;或没有偿还能力,根本不打算偿还;或不见踪影,逃债躲债,使以诚信为基础的民间借贷活动混乱不堪。出借人仅凭个人能力无法收回借款,只能起诉。
二是债权人受“高息”诱惑酿成纠纷。在现有的投资渠道不畅、投资产品不足的背景下,大量的民间资本在高息引诱下涌进借贷市场,是案件增多的又一主因。
三是违法行为猖獗。当前社会上出现赌博、吸毒等不法行为盛行现象,一些当事人明知这些是违法行为仍然热衷其中,不惜通过借高利贷、诈骗等手段为自己从事违法活动筹集资本。
四是“职业放贷人”和“食利”阶层的出现,加速了民间借货市场的升温。“职业放贷人”和一批民间“食利”阶层在索要借款无果的情况下,也会通过到法院诉讼,回收资金,有不少出借人成了法庭的“常客”。
五是出借人风险意识淡薄。部分出借人往往不审查借贷方的经营情况、诚信情况,不了解借款方所经营项目盈亏情况便盲目出借,一旦发生纠纷,权益很难得到实现。
针对以上原因,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监管管理机构,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应逐步建立和完善民间借贷制度,并对民间借贷的组织做出明确的制度性规定,使民间借贷走上规范化。
二、要坚决取缔各种非法的高利贷组织,严厉制裁各种高利贷行为。金融部门和司法部门要形成合力,监控民间借贷市场利率,使其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由市场自行调节,促进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规范发展。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加大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查力度。审判人员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应当确认借贷关系是否合法。在庭前和庭审过程中,要对借据的形成过程,出借人的借款原因和借款目的,出借人资金的具体来源等进行细致的了解和调查,以查明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形式违法及高利贷等“问题借贷”的情形。
四、加强对公民投资风险教育。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主动宣传,向广大公民宣传民间借贷的风险。执法机关要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提高公民风险意识。无论自行或是通过中介机构借贷均风险较大,借款人和中介均无履约的充分保障,实施民间借贷行为一定要慎重。
五、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民学法守法的自觉性。执法机关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的能力。法院应当通过审判职能的正确行使,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控,防范非法集资引发的风险,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