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因为琐事到门市理论,自己觉得很没面子,随手拿起钢管将邻居打伤,事后积极赔偿邻居损失并取得谅解。近日,三门峡渑池法院以被告人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4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李××在渑池县英豪镇自己经营的“××汽车修理门市”与邻居郭××因琐事发生争吵,李××用钢管将郭××打伤。2013年10月12日,经渑池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郭××伤情属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李××共赔偿郭××因本案造成的经济损失49000元,郭××对李××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因邻里纠纷持钢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