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十起农民工工资案件,经过快速审理,仅用一个半个月的时间予以审结,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判决,判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十原告工资共计61723元。
2012年,十名农民工受雇于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该公司所承包工程的工地上干活,辛辛苦苦大半年的时间,年底经与公司结算后,公司尚欠农民工部分工资款未支付,农民工经多次追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陕县人民法院原店法庭在接到该十名农民工的起诉后,高度重视,在了解基本案情后,认为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遂当即立案并根据农民工的情况免收其诉讼费。立案后,便进行送达法律文书。在送达过程中,因被告公司已到其他工地施工而无法送达,恰该公司所涉另一标的达80余万元的案件在该庭室审理之中,通过该案代理人,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了联系,送达了应诉材料并确定了开庭时间。通过审理,基于事实清楚,该公司认可拖欠该十名农民工工资的事实和工资款额,但该公司称建筑商欠其工程劳务款,现无钱支付,致调解不成,陕县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