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后乘坐出租车,因车费与司机发生纠纷并厮打起来,路人报警后,男子拒不接受民警处理,还将处警民警打伤、警车玻璃踢碎。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尚某某拘役三个月。日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准许被告人尚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13年5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尚某某醉酒后乘坐方超出租车公司刘某驾驶的出租车到三门峡市湖滨区虢国路和永安街交叉口,双方因车费问题发生纠纷并厮打起来,巡警尉某某等人接警后驾驶车牌号为豫M3**7警车赶到现场,口头传唤被告人尚某某到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接受处理,被告人尚某某拒不接受传唤,并对巡警进行殴打,致巡警尉某某、李某与辅警杨某不同程度受伤。在民警将被告人尚某某控制住并送进警车后,被告人尚某某在警车的后排躺着用脚踹车门,把警车右后车门玻璃踢碎。经法医鉴定,尉某某、李某、杨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尚某某积极赔偿司机刘某和民警尉某某、李某、杨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尚某某还赔偿警车损失1千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尚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尚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予从宽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尚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三门峡中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尚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一审判决已于日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