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到朋友家做客、帮人搬家、借用指甲刀之际,数次盗窃朋友家财产,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并发现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近日,三门峡渑池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14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到董×位于渑池县城关镇东关面粉厂西×层楼×单元×楼×户的家中做客时,趁董×外出买菜之际,将其家中主卧室衣柜抽屉内的一条爱迪尔钯金项链、一副老凤祥千足黄金耳钉、一枚老凤祥黄金戒指及7000元现金盗走。经鉴定,爱迪尔钯金项链价值983元;黄金耳钉价值1150元;黄金戒指价值1392元。
2013年11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同李×、刘××等人在渑池县城关镇文化街好孩子童装店×排×单元×楼×户王××家中帮忙搬家具时,趁机偷走王××家中钥匙。2013年11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趁王××家中无人之际,用事先偷得的钥匙进入王××家,将其卧室衣架上包内的9000元现金盗走。
2013年12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借用张×钥匙上的指甲刀为由取得张×家中钥匙,趁张×上班期间,到张×位于渑池县城关镇海露大街磁动力东侧胡同内×楼×边第×户的租住处,将张×的保罗牌蓝色手提包盗走,包内有钱包一个、现金1300元以及天福丽华千足金金戒指一枚。经鉴定,保罗牌蓝色手提包价值298元;钱包价值119元;金戒指价值822元。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20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并发现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