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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假冒省委组织部干部诈骗84万获刑10年

  发布时间:2014-05-05 15:25:18


    男子本是市井无业之徒,却伙同他人假冒省委组织部“李书记”,以帮人安排公务员工作为名,骗取他人84万元。义马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军有期徒刑10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日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准许被告人李某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11年初,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罗某某通过中国某报社河南工作宣传站工作人员杨某某认识了对外自称系省公安厅某副厅长“妻子”的张某仙(另案处理)。2011年3月份,三人在义马市商量为义马市赵某(男,25岁)、韩某某(女,24岁)安排工作一事,张某仙称自己认识在省委组织部工作的“李书记”即被告人李某军,不用考试可以通过“李书记”把赵某安排到郑州市公安系统、把韩某某安排到三门峡市法院系统。之后,罗某某及被害人赵某家属在郑州某咖啡厅见到“李书记”,被告人李某军称:“跑工作的事照我的头,具体我怎样操作你们就别管了。”

    随后,被害人赵某父亲赵某军先后转款给杨某某,被害人韩某某通过罗某某转款给杨某某,杨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将其中的一部分转给张某仙。2011年5月21日、7月30日张某仙分两次将骗取的84万元按照被告人李某军的要求转至被告人李某军儿子李某的银行卡上。

    直至2013年1月份,被害人赵某、韩某某一直未能到“李书记”许诺安排工作的单位上班。被害人家属到相关单位询问是否有此“李书记”,才知上当受骗。后被害人要求退款,被告人李某军及亲属退款给张某仙37万元,张某仙退款给罗某某30万元,杨某某退款给罗某某27.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军为无业游民,张某仙为宝丰县某局退休职工。被告人李某军骗取84万元后让其子李某用其中的82万元购买了郑州市二七区某小区住房一套,剩余2万元供被告人李某军个人花销。2013年11月7日,义马市公安局将上述房屋予以查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编造理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李某军依法应在上述幅度内处以刑罚。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李某军能当庭认罪、悔罪,其亲属能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军不服提出上诉。三门峡中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军申请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一审判决已于日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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