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审委会事务工作,使三门峡中院审判委员会更好的发挥职能作用,使其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5月4日,经中院审判委员会认真讨论,修改并通过了《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新规定主要体现为以下方面:
一、审委会工作职责。强化了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工作的宏观和普遍指导作用,加强对审判工作经验的总结及审判规则的提炼和法律适用的研究。
二、讨论案件范围。精细化提交审委会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范围,避免了讨论案件内容的繁杂。
三、审委会会议制度。规范了审委会应实行例会制,同时,明确了六类人员可以列席审委会,列席人员对讨论的事项只发表意见,不最终表决。
四、讨论案件的提交程序。合议庭评议案件时,认为需要提交审委会讨论或合议庭评议时未提出提交审委会讨论,但院长或主管副院长认为需提交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需上会案件的审理报告及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申请表一并报送审管办,未按时报送材料的,暂不安排上会。
五、会前准备。审管办将上会报告的电子版通过内网COCALL提前发给各位委员,同时以手机短信提醒,及时制作上会议程表。委员可提前查收报告,认真审议,确保上会时,能够准确的依据事实和法律,充分发表意见和分析理由。
六、讨论案件的程序。按照听取汇报、提出询问、讨论研究、表决顺序等九个方面强化了审委会讨论案件程序,使讨论案件的流程更加规范有序。
截止目前,本院共召开审判委员会8次,讨论案件共44件,同比2013年1—4月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减少了44件,有效控制和规范了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数量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