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驾驶货车在国道上超速行驶,突遇路况采取紧急制动,因车速过高发生侧滑,导致两名摩托车驾驶员一死一伤。日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此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3年10月28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M69**7号重型自卸货车,沿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三门峡市湖滨区交口乡柏营村口处,超越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卢某某驾驶的豫M***59号二轮摩托车时,遇对向有车辆驶过而紧急刹车,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侧滑,右后轮与卢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左后轮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由东向西行驶的豫M***83号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卢某某、张某某不同程度受伤,二轮摩托车受损,卢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张某某经诊断为:一、特重颅脑损伤,左侧脑疝形成;二、左侧额顶部硬膜外血肿;三、广泛性挫裂伤;四、双侧颅骨多发粉碎性骨折,头皮多处裂伤;五、左侧脑骨开放性粉碎骨折;六、左手外伤;七、吸入性肺炎。经三门峡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保持安全车距,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超车时未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过,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2013年11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亲属、豫M69**7汽车车主陈某、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共同赔偿被害人卢某某亲属21万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赔偿3.5万元,被害人卢某某的亲属对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卢某某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卢某某亲属的谅解,可视为其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三门峡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