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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琐事KTV经理与客人聚众持械斗殴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4-05-14 09:17:23


    对于商家而言,客户本是上帝。但在陕县某KTV,客人仅仅因为琐事与KTV经理发生几句口角后,便招致对方一顿暴打,最后竟演变成双方持械聚众斗殴。日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此前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秀、加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三年一个月,被告人张某贞、高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

    2013年1月17日23时许,杨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陕县某KTV娱乐后,离开时其朋友倒车将该KTV大厅门口的排水阀撞坏,因赔偿问题,杨某与被告人李某秀发生争吵并谩骂了被告人李某秀家人。在杨某再次返回KTVB02包间后,被告人李某秀气愤难平,便纠集KTV员工被告人加某、张某贞、高某等人进入该包间,对杨某拳打脚踢,将杨某打伤。杨某被其朋友搀扶到KTV大厅外准备离开时,被告人李某秀不依不饶,又纠集人员阻拦住满脸是血的杨某,要求杨某必须向被告人李某秀道歉后才能离开。杨某见势不妙,便电话联系其朋友刘某雄(另案处理)前来KTV。被告人加某见杨某打电话叫人,随即亦打电话叫人开车送来钢管、门把手等物,并与被告人张某贞、高某等人一起持械做好斗殴准备。之后,刘某雄驾车和同行的刘某歌、兀某男赶到KTV,刘某雄询问杨某被打情况后,经杨某指认,刘某雄便持砍刀等物在KTV大厅殴打被告人李某秀、加某、张某贞、高某等人,被告人加某、张某贞、高某等人持钢管、门把手与刘某雄互殴。经法医学鉴定,杨某、刘某雄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3年9月29日上午10时,被告人张某贞在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在其工作单位等待刑警大营中队民警,且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3年5月16日被告人高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2013年10月9日被告人高某在接到刑警大营中队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指定地点,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秀、加某、张某贞、高某共同赔偿被害人杨某6万元,四被告人取得被害人杨某的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秀为泄私愤,便纠集被告人加某、张某贞、高某,在公共场所持械与他人聚众斗殴,致二人轻伤,四被告之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某秀辩称在斗殴过程中其未持械。经查,作为斗殴的组织者,在明知同伙持钢管、门把手时未予以阻止,充分说明李某秀与同伙存在聚众斗殴的意思联络和持械共同犯罪的故意,应当对其认定为持械。被告人张某贞、高某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四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杨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四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作用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秀、加某不服提出上诉。

    三门峡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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