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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合议不能流于形式

——访三门峡法院院长李志增

  发布时间:2014-05-15 09:43:54



    “案件合议流于形式,很多是承办人一人唱‘独角戏’,其他合议庭成员附和承办人的意见,对案件存在的问题不愿花精力思考;有的甚至是在判决书出来后补一份合议笔录应付,这怎么能保证案件质量,怎么能让当事人心服口服!”4月30日,针对如何提高合议庭在审判案件中的职能作用,三门峡市法院院长李志增强调法官要坚持正规合议,切实提高案件质量。

    所谓正规合议,就是要在合议庭全体成员的共同参与下,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充分交流、辩论,深入评议,独立行使表决权,保证合议庭成员集体智慧发挥。李志增强调说,正规合议要做到“四个充分”,即证据材料认证充分、案件事实认定充分、法律责任区分充分、裁判结果论述充分。

    证据材料认证充分。对原告、被告、公诉人、辩护人等提供的每一份证据材料,都要从证据的来源、形式,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以及证明力有无及大小进行充分讨论,并作出能否采信的结论。

    案件事实认定充分。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从已有的证据中发现事实,从证据推导出的案件事实,并考虑这些事实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合法性,不能认定的事实坚决不认定。

    法律责任区分充分。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对各方有无违法行为及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归结、缓减以及免除。

    裁判结果论述充分。合议庭成员运用法律和已经认定的证据、法律责任的区分,充分发表各自的裁决意见。意见应含每一项诉讼请求是否支持及其依据、援引的法律条文,说理充分,论述严密。

    审判执行工作是法院第一要务,公正和效率是人民法院的永恒主题,要紧紧抓住审判执行第一要务不放松,公正和效率的主题永远不偏离。“由于法官的个体因素存在差异,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的理解会出现不同的见解,其中可能包括不当的、偏激的、甚至错误的看法。只有真正发挥合议庭在审判案件中的职能作用,才能确保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李志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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