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人民法院应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院工作人员岗位区别,对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建议将人员划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法官专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司法辅助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专门为法官审理案件进行辅助保障工作;司法行政人员即各级人民法院中从事综合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办公室、行管处等综合部门人员。
二、对法官实施员额制管理。
各级法院法官的人员数额应当根据该司法辖区的人口基数、案件类型、案件数量等情况进行确定。但对法官管理实施员额制并非一成不变。各级法院法官的人数应当随其司法区划调整、辖区人口数量变化而进行调整。
三、对法官应当严格任免标准
法官人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的各项条件,这是我国对法官职业的基本要求。但各地法院具有法官资格的人员数量不一,院情不同,应当由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细化法官任免条件。建议以省为单位,各省综合考量各省内中级人民法院、基层法院人员构成的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法官任职标准。任命法官,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候选人的学历、理论研究水平、从事审判工作经历;从事司法辅助工作经历、从事综合管理工作经历等。
四、对法官实施员额制管理后的人员管理
流水不腐,户枢不蠹,为保证法官队伍的正常更新,应当建立考核淘汰机制、横向、纵向人事流动机制。无论人员交流范围、程度如何,非经法定程序,不得突破本单位法官员额数。
(一)应当实施末位淘汰制。法官队伍实施员额制目的在于确定法官队伍的人员构成,将法官从庞杂的综合性事务中解放出来,专心从事审判工作,提高审判效率。但这并不意味着进入法官队伍就进入保险箱,对于定员范围内的法官,也应当实施淘汰机制。除法官正常退休、调离、辞职等离开法官序列外,应当建立科学的法官考评体系,对法官的办案质量、学术水平等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实施末位淘汰制,保持法官队伍的活力。
(二)应建立法官横向流动机制。实施法官员额制管理,应当重视法官与法院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岗位的人员交流。各级人民法院在实施法官员额制管理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人员培养等要求,在法官和综合部门人员之间进行人事轮岗交流,提升法院工作人员综合素养。
为适应法官队伍横向人事交流制度,应当在实施法官员额制的同时,考虑目前法院工作实际,评定法官。目前,各级法院中从事综合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中,无论是部门正副职还是一般干警,都有大量人员从事过司法审判、执行工作,或者具有法律从业资格。对那些具有多年审判经验的干警,不能一刀切将其排斥在法官序列之外。对于综合部门具备法官评定资格,具有多年审判执行经历的人员应当评定在法官序列之内。对于被评定在法官序列之内的综合部门干警,应当在从事本职工作之外根据各院案件数量,办理相关数量的案件,为法院法官与综合部门干警横向交流打好基础。
(三)应建立法官纵向流动机制。实施法官员额制管理之后,审判工作中的大部分辅助性事务将由法官助理、书记员等辅助人员承担。法官助理是法官的业务辅助人员,办理诉讼案件程序的审查,法律问题的分析,资料的汇集等事务。书记员是担任案件审理和裁判的记录工作,办理诉讼中的程序性、事务性工作,负责卷宗的整理、归档、统计工作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务。
从目前法院工作实际来看,广大法律专业毕业生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各级人民法院中,良好的法学教育、强烈的进取精神为这是这些年轻公务员具备的优势,应当为广大年轻公务员提供成长机会。但是更应当注意到,法官职业需要长期的实践积累,一名法官助理或者书记员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法官需要时间。应当制定对司法辅助人员的考核评估办法,规定可以从优秀的司法辅助人员中选任法官。
五、应当建立独立的法官绩效考评体系
法官工作是专业性科学性极强的职业,应当有一种专业的绩效评估体系进行考核、管理。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法官考评委员会,对该单位员额内的法官进行考评。考评标准应当从、办案类型、办案数量、办案质量、法官自身业务素养水平、理论调研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每年评估的指标作为法官奖惩、淘汰、交流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