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贷款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关于骗取贷款罪,系《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罪名,即:“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罪的客观特征相似,即采取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二罪主要是主观特征的区别:
贷款诈骗是主观上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采用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后,行为人将贷款用于赌博、贩毒等非法用途;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或者消费挥霍,降低贷款人还款能力的;隐匿钱款拒不偿还到期贷款等行为方式。
骗取贷款也是主观上故意,但以牟利或暂时挪用为目的。表现为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后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犯罪行为。本罪的成立需要两个要件,首先,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段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具体表现为采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经济合同、担保文件等材料从金融机构骗取贷款,将采取欺骗手段获得的金融机构贷款改变用途,挪作他用;其次,行为人将贷款挪作他用后,需具有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可以按照骗取贷款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改变贷款用途后,需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具有严重情节才可入罪,确定行为人构成犯罪,需要考虑两个因素,即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在判断两罪时,重点应当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金融机构贷款的主观目的,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可以通过其客观行为进行分析。采用欺骗手段骗得金融机构贷款后,若主观上仅仅是为了将贷款挪作他用,用于正当的生产经营,由于经营不善造成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则应当考虑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在采用欺骗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用于个人挥霍或进行非正当经营,恶意降低贷款人偿还贷款的能力而不做任何担保补救措施的,则能表明行为人是具有非法占有金融机构贷款的主观意识的,则应当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考虑行为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