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三门峡法院立案庭受理首例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原告苏某、茹某是三门峡法院一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于案外人马某、黄某针对本院查封的财产提出异议,执行案件裁定中止执行,原告苏某、茹某在收到中止裁定书后15日内以案外人马某、黄某作为被告提起的许可执行之诉。三门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的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条件,遂依法立案。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属新类型案件,也是三门峡法院所受理的第一例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其提起诉讼的目的是恢复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基于与案外人异议之诉类似的理由,也可以将许可执行之诉视为执行程序中派生的一种特殊类型诉讼,该诉讼主要是解决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就执行标的能否执行的争议。该案采用诉讼方式有利于维护执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他们提供了一个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