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4月份,渑池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308件,执行结案149件,执行工作呈现出了案件执结率低,存案多,信访案件多的局面。
一、1—4月执行数据特点
纵观渑池法院1—4月份结案情况,主要有以下特点:
1、从收案情况看,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所占比例大。
1—4月份所收308件案件中,婚姻家庭25件,合同纠纷176件,侵权和其他权属纠纷22件,其他民事纠纷42件,行政执行案34件,公证债权文书7件,仲裁裁决案件2件。从而看出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类纠纷和合同类纠纷案件所占比例大,分别占收案总数的7.1%、8.1%、57%。这三类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侵权纠纷类案件比去年减少15件,婚姻家庭类案件增加10件,合同类案件增加4件。
2、案件标的均呈上升局势。
2014年1-4月所收各类案件总标的为6328.22万余元,案均20.5万余元,而50万元以上标的案件占10.68%,百万以上标的案件占3.6%。渑池县是位于河南西部,随着中央建设“黄河金三角”经济大发展政策的实施,渑池县域经济发展步伐加快,案件标的呈上升势头,体现出了历史发展的必然。
3、个案执行难度进一步增大,社会矛盾突出。
1—4月,执行结案率仅为48.4%,比去年同期上升3.9%。
从结案方式看,执行完毕34件,仅占结案总数的22.8%;终结执行111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件,执行和解2件。.
从具体案件来看,合同类型案件上升趋势明显,民间借贷案件所占比重进一步加大;婚姻家庭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多为男方,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多为返还彩礼。执行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的案件逐年增加。因孩子抚养权、抚养费问题申请法院执行的离婚案件9件,占离婚执行案件的36%。
4、信访形势严峻。
1—4月份,共接待来访群众32人次,通过中级法院交办信访件8件,其中反映法院执行不力的7件,反映违法办案1件。
二、原因分析
一是社会经济发展,在社会交往中盲目追求个人利益,个别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漠,不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反而在审判阶段就采取转移、变卖、隐藏财产的形式逃避执行。使执行阶段无可供 执行财产,形成死案,法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财产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关财产线索时,法院只得终结执行;
二是涉及特殊主体,案件难以执结,如民间借贷和金融借贷诉讼案中,“职业放贷”的申请人和公务员担保贷款案件比去年同期上升200%,涉案的公务员最终均成了这些借贷案的埋单人,以扣划工资为执行手段,短期内不能执行完毕,而且该类型案件存在“隐形犯罪”的苗头,并涉嫌非法集资、诈骗和公务员违法违纪现象;
三是法院执行机构运作不协调,缺乏社会广泛支持。
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缺乏有效的控制,加之执行人员缺少对执行工作的高度责任心和使命感,执行措施和方式方法难以穷尽;
四是相关执行的立法滞后,缺乏强制执行法律支持。国家没有专门的强制执行法,现行《刑诉法》、《民诉法》、《行政诉讼法》等有些相关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比如,在民间借贷案件执行中出现的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和公务员违反规定提供担保的行为,并无法律强制性规定,在强制执行中对当事人及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从而引起当事人信访。
三、对策
(一)从法院的角度出发,应当转变执行理念,创新执行机制,确保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度,不断增强执行干警综合素质,以适应新形势执行工作的需要。
(二)努力实现“大执行”工作格局,争取社会支持。法院的执行力量是非常有限的,要取得上级法院、地方党委政府和人大的支持,更重要的是充分调动最广大人民群众法院工作支持。
(三)加强法制宣传 ,提高广大群众法律意识,取得全社会理解与支持,为法院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四)加强执行立法,完善强制执行制度。特别是对拒执行为的强制执行法律、法规的立法问题。立法中要考虑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并制定一些人文精神和有利于社会稳定的法律法规。
(五)针对各类型执行案件,要开展针对性的专项执行活动,并深入开展调研分析,总结经验。如涉农案件,选择执行季节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既要保民生,又要保稳定,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