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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412年龄古树 五被告人受审获刑

  发布时间:2014-05-19 15:28:37


    四百余年珍稀流苏古树,初夏满树白花,如覆霜盖雪,清丽宜人,深受当地百姓喜爱。因她“出身名门”且价值不菲,被贪婪的盗伐者盯上,不幸惨遭戕害。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秦某伟、陈某、肖甲、肖乙、董某恒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至3千元,对被告人陈某、肖甲、肖乙宣告缓刑。日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准许被告人秦某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13年7月份,王某义(另案处理)找到其在洛阳某监狱服刑期间的“狱友”被告人秦某伟,预谋一同盗窃渑池县某乡一棵值钱的古树外卖后牟利。2013年8月1日晚,被告人秦某伟联系被告人陈某、肖甲、肖乙、董某恒帮助挖树,承诺挖好后给每人500元报酬。当晚21时许,被告人秦某伟、王某义、陈某、肖甲、肖乙、董某恒携带镢头、铁锨、汽油锯等工具驾车到达现场,因树木太大,所带工具不能将树木挖出,该六人驾车返回渑池县城。后被告人秦某伟等人到渑池县超限站附近某租赁公司,对司机谎称已获得采伐树木许可,租用钩机一台、吊车一辆、平板车一辆。上述人员及机械于8月2日凌晨2时许再次到现场,被告人秦某伟、王某义二人先将古树树枝锯掉,当二人指挥钩机司机挖掘树根时,钩机司机出于害怕,放了一挂鞭炮“驱邪”,之后才将该古树挖出并装车。运载古树的车刚驶离现场一公里左右即被渑池县公安局巡逻民警查获,被告人秦某伟、王某义、陈某、肖甲、肖乙、董某恒则开车逃跑,涉案钩机、吊车、平板车及古树被扣押,后该案移送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办理。

    经司法鉴定,被盗古树为流苏树,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经测算树龄至少为412年,林木蓄积为4.2255立方米,价值9万元。2013年8月13日、14日、15日、19日,被告人肖甲、肖乙、陈某、董某恒分别到渑池县森林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盗流苏树被重新栽植于原地,现已成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伟、陈某、肖甲、肖乙、董某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价值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被盗伐树木系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林木蓄积为4.2255立方米,五被告人的行为亦均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因盗窃罪量刑重于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故对五被告人以盗窃罪一罪定罪处罚。在盗窃犯罪中被告人秦某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陈某、肖甲、肖乙、董某恒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应减轻处罚。鉴于秦某伟、董某恒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庭审中亦能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陈某、肖甲、肖乙、董某恒犯罪后均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庭审中亦能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依法均可减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在盗窃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秦某伟不服提出上诉。三门峡中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秦某伟申请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一审判决已于日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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