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尾随他人入室抢劫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8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小南阳”(绰号,另案处理)携带匕首、胶带、绳子等作案工具,尾随高某(原渑池县某电话城工作人员)进入“电话城”室内,用绳子、胶带将高某捆绑后,抢走高某现金700余元及店内存放的摩托罗拉、夏新、飞利浦等品牌手机、传呼机、手机卡、IC卡等物品,经鉴定,被抢物品价值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3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