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克红等14名被执行人,因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公告如下:
一、人民法院将向公安、工商、住建、银行等执行联动成员单位通报,对赵克红等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融资信贷、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限制。
二、对赵克红等失信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前,禁止其实施高消费行为。
三、对在公告发布后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法采取拘留、罚款、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立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法院举报。
附:被执行人名单及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2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第二批)
1、被执行人:赵克红,男,1974年11月30日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十一街坊4排10号。执行法院: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举报电话:0398-2967478。
基本案情:申请人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乡三里桥村民委员会依据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三仲调字(2012)7号调解书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克红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偿还欠款110万元)。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经采取多种措施,被执行人赵克红仍未履行。
2、被执行人:赵顶立,男,1957年4月16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河滨路公安小区。执行法院: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举报电话:0398-2967478。
基本案情:张新春诉赵顶立欠款纠纷一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三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判决赵顶立支付本金43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赵顶立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张新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经采取多种措施,被执行人赵顶立除支付1000元外,其余款项仍未履行。
3、被执行人:李淑芹,身份证号码41122********,住卢氏县城关镇东关六街坊。执行法院:卢氏县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398-7872698
基本案情:陈石芳诉李淑芹债务纠纷一案,卢氏县法院作出(2012)卢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判决李淑芹偿还陈石芳11232元,判决生效后李淑芹未履行义务,陈石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淑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王旭升,身份证号码41122********,住卢氏县横涧乡照村十三组17号。 执行法院:卢氏县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398-7872698
基本案情:赵秀芹、崔洋诉王旭升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卢氏县法院作出(2013)卢民一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旭升支付赵秀芹、崔洋赔偿款40891.54元,判决生效后,王旭升未履行义务,赵秀芹、崔洋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旭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王景森,身份证号:41122********,住灵宝市西闫乡东吕店村2组。 执行法院:灵宝市人民法院。举报电话:0398-8830251。
基本案情:灵宝市西闫乡东吕店村三组114名群众诉灵宝市西闫乡东吕店村三组及第三人王景森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灵宝法院作出(2011)灵民一初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景森支付土地承包费108780元。判决生效后,王景森未履行义务,原告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经采取多种措施,被执行人王景森至今未予履行。
6、被执行人:李会国,身份证号:41128********住灵宝市尹庄镇大中原村5组。执行法院:灵宝市人民法院。举报电话:0398-8830251。
基本案情:邵增云诉李会国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灵宝市法院作出(2009)灵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判决李会国赔偿邵增云25442元,判决生效后李会国未予履行,邵增云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李会国逾期仍未履行。
7、被执行人:焦振烈,身份证号:41122********,住陕县原店镇原店村16组。执行法院:陕县法院,举报电话:0398-3368514。
基本案情:陈世岩诉焦振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焦振烈支付陈世岩施工款184396.44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焦振烈未履行义务。陈世岩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采取多种措施,被执行人焦振烈至今未履行。
8、被执行人:荆鹏飞,身份证号码:41122********,住灵宝市大王镇大王村五组。执行法院:陕县人民法院,举报电话:0398-3368514。
基本案情:徐守明诉荆鹏飞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陕县法院作出(2012)陕民初字第1414号民事判决,判决荆鹏飞赔偿徐守明各项损失共计117675.27元,判决生效后,荆鹏飞未履行义务。徐守明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荆鹏飞拒不到庭,又不履行赔偿义务,逃避执行。
9、被执行人:三门峡鑫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文全,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翟文全,身份证号41122219700717001X,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建设路东商业步行街1号楼310室。执行法院: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举报电话0398-3690098。
基本案情:郭捍卫诉三门峡鑫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翟文全返还财产一案,湖滨区法院作出(2012)湖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根据调解书,三门峡鑫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翟文全应归还郭捍卫借款200万元,调解书生效后,三门峡鑫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翟文全未履行义务。郭捍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采取多种措施,被执行人三门峡鑫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翟文全至今未履行义务。
10、被执行人:三门峡银星防弹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军,该公司经理。执行法院: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举报电话0398-3690098。
基本案情:三门峡湖滨区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三门峡银星防弹制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湖滨区法院作出(2010)湖民一初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判决三门峡银星防弹制品有限公司归还借款188895.71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三门峡银星防弹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三门峡湖滨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湖滨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采取多种措施,被执行人三门峡银星防弹制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
11、被执行人:田丰,身份证号:41122********,任宏波,身份证号:41122119760602021X,执行法院:渑池县人民法院,举报电话:0398-4862012
基本案情:李英俊诉田丰、任宏波民间错贷纠纷一案,渑池法院作出(2013)渑民一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判决田丰、任宏波给付李英俊借款385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田丰、任宏波未履行义务,李英俊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丰、任宏波为逃避债务外出,下落不明,案件至今未履行。
12、被执行人:段海顺,身份证号:41052******** ,执行法院:渑池县人民法院,举报电话:0398-4862012。
基本案情:李秋伟诉段海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渑池县法院作出(2012)渑民一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判决段海顺支付李秋伟借款3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段海顺未履行义务,李秋伟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段海顺拒不履行义务,现外出下落不明,案件至今未履行。
13、被执行人:杨胜男,身份证号码:41128********,住义马市河滨小区10号楼。执行法院:义马市人民法院,举报电话:0398-5653302。
基本案情:柳丽娟诉杨胜男债务纠纷一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三民三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发生效力后,杨胜男未能按期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柳丽娟依法向义马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5766.3元。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经采取多种措施,被执行人杨胜男下落不明,至今未履行。
14、被执行人:杨进京,身份证号:41121********,住义马市耿村路1号院2号。执行法院:义马市人民法院,举报电话:0398-5653302。
基本案情:刘家银诉杨进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义马市法院(2013)义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杨进京未能按期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家银于依法向义马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83765元及案件受理费1894元。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经采取多种措施,被执行人杨进京至今未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