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4月份,三门峡市两级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狠抓审判执行第一要务,持续提升审判质效。
一、三门峡市两级法院审判工作总体情况
2014年1—4月份,三门峡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0017件,同比上升13.70%。其中:新收各类案件7098件,同比上升6.87%;审、执结5939件,同比上升19.02%;未结案件4078件,同比上升6.75%。
从新收案件情况来看,1—4月份,除灵宝和卢氏法院新收案件数量有所下降外,中级法院和其余基层法院新收案件数量与去年同期相比,均有所增长。其中,涨幅最为明显的是陕县法院,同比增长58.21%。
从结案情况来看,1—4月份,中级法院在收案数量有所上升的情况下,结案数量下幅下降,同期相比结案数量减少2.85%;基层法院中,灵宝法院在收案数量下降的情况下,结案数量同比下降16.01%;其余各基层院结案数量均呈上升趋势,涨幅较为明显的是,陕县法院结案数同比上升109.24%;义马法院同比上升50.16%。
从未结案件情况来看,受收案数量上升的影响,尽管两级法院的结案数与去年同期相比涨幅明显,但目前未结案件仍然较多,湖滨、渑池、灵宝未结案件数量与去年同期相比呈上升趋势,尤其是湖滨区法院,未结案件数量同比上升55.77%。
详细情况见下表:
三门峡市两级法院收结案情况对比统计
单位 新收(件) 结案(件) 未结(件)
2014年1—4月 去年
同期 同比
升降(%) 2014年1—4月 去年同期 同比升降(%) 2014年1—4月 去年同期 同比升降(%)
中级法院 994 959 3.65 817 841 —2.85 341 342 —0.29
湖滨 1286 1067 20.52 1120 921 21.61 891 572 55.77
义马 431 370 16.49 467 311 50.16 204 316 —35.44
渑池 1020 878 16.17 751 650 15.54 824 664 24.10
陕县 1098 694 58.21 1155 552 109.24 394 550 —28.36
灵宝 1294 1503 —13.91 902 1074 —16.01 874 777 12.48
卢氏 975 1171 —16.74 727 641 13.42 550 599 —0.08
总计 7098 6642 6.87 5939 4990 19.02 4078 3820 6.75
二、各类案件办理情况
(一)刑事审判领域。1—4月份,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刑事案件790件,同比下降12.42%;其中新收601件,同比下降13.77%;审结554件,同比下降8.73%;未结236件,同比下降20%。
1—4月份,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刑事一审案件548件,同比下降9.57%。在新收的刑事一审案件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及贪污贿赂罪呈上升趋势。其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1件,同比上升144%;贪污贿赂罪25件,同比上升78.57%;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91件,同比上升13.75%。其余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呈下降趋势。在受理的一审案件中,传统刑事犯罪,如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故意伤害、盗窃、诈骗、寻衅滋事等依然是刑事案件的主要类型。随着对涉及民生领域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生产、销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较多,1—4月份共收案33件49人,而去年同期两级法院无该类案件。另外,毒品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也呈明显上升趋势。其中,1—4月份,涉及毒品犯罪17件,同比增长142.8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0件,同比增长233.33%。
从案件地域分布来看,灵宝、渑池、陕县为刑事案件的多发区域,且渑池、陕县刑事案件新收案件数量与去年同期相比也呈上升趋势,其中陕县同比上升58.06%,渑池同比上升8.93%。详细情况见下表:
三门峡两级法院刑事案件收结案情况对比统计
单位 新收(件) 结案(件) 未结(件)
2014年1—4月 去年
同期 同比
升降(%) 2014年1—4月 去年同期 同比升降(%) 2014年1—4月 去年同期 同比升降(%)
中级法院 72 107 —32.71 56 74 —24.32 29 56 —48.21
湖滨 88 144 —38.89 104 129 —19.38 28 47 —40.43
义马 53 60 —11.67 51 59 —13.56 20 29 —31.03
渑池 122 112 8.93 93 106 —12.26 66 79 —16.46
陕县 98 62 58.06 95 70 35.71 26 17 52.94
灵宝 126 159 —20.75 119 135 —11.85 50 44 13.64
卢氏 42 53 —20.75 36 34 5.88 17 23 —26.09
总计 601 697 —13.77 554 607 —8.73 236 295 —20.00
(二)民商事审判领域。1—4月份,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7012件,同比上升25.80%。其中,新收4383件,同比上升14.77%;审结4049件,同比上升33.23%;未结2963件,同比上升16.88%。
在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新收一审案件3896件,同比上升16.33%。其中:
婚姻家庭纠纷收案849件,同比上升5.86%,占民商事一审收案的21.79%。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离婚案件一审收案725件,占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85.39%。
合同纠纷收案2334件,同比上升30.32%,占民商事一审收案的59.91%。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收案375件,占合同纠纷案件的16.07%;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158件,占合同纠纷案件的49.61%;劳动争议133件,占合同纠纷案件的5.70%。
权属、侵权纠纷收案713件,同比下降5.69%,占民商事一审收案的18.30%。在权属、侵权纠纷案件中,特殊侵权纠纷案件一审收案377件,占权属、侵权纠纷案件的52.88%;人身损害赔偿案件159件,占权属、侵权纠纷案件的22.30%;财产损害赔偿案件119件,占权属、侵权纠纷案件的16.69%。
从案件地域分布来看,除卢氏法院新收案件数量与去年同期相比有所下降外,其余法院案件数量均有所上升,涨幅较为明显的是陕县、灵宝、湖滨,其中陕县法院新收案件数量同比增长104.95%,灵宝同比增长42.42%,湖滨同比增长332.30%。案件涨幅明显的法院,尤其是陕县法院,应认真分析案件大幅增长的原因。详细情况见下表:
三门峡市两级法院民商事收结案情况对比统计
单位 新收(件) 结案(件) 未结(件)
2014年1—4月 去年
同期 同比
升降(%) 2014年1—4月 去年同期 同比升降(%) 2014年1—4月 去年同期 同比升降(%)
中级法院 522 495 5.45 428 445 —3.82 234 219 6.85
湖滨 856 647 32.30 811 570 42.28 720 420 71.43
义马 221 216 2.31 269 190 41.58 172 227 —24.23
渑池 594 498 19.28 501 410 22.20 607 418 45.22
陕县 787 384 104.95 870 381 128.35 337 357 —0.56
灵宝 846 594 42.42 648 679 —4.57 596 500 19.20
卢氏 557 715 —22.10 522 364 43.41 297 394 —24.62
总计 4383 3819 14.77 4049 3039 33.23 2963 2535 16.88
(三)行政审判领域。1—4月份,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138件,同比下降42.98%。其中,新收123件,同比下降38.19%;审结60件,同比下降71.83%;未结案件78件,同比上升168.97%。
在受理的行政案件中,新收一审案件113件,同比下降28.48%。其中,水利类案件44件,占一审收案的38.94%;公安类案件14件,占一审收案的12.39%;资源类纠纷11件,占一审收案的9.73%。在审结的一审案件中,判决结案19件,行政机关败诉6件,其中有3件因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而引发争议的。
从案件地域分布来看,卢氏、渑池、陕县新收行政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幅明显。其中,卢氏同比上升575%,渑池同比上升200%,陕县同比上升88.89%。详细情况见下表:
全市两级法院行政案件收结案情况对比统计
单位 新收(件) 结案(件) 未结(件)
2014年1—4月 去年
同期 同比
升降(%) 2014年1—4月 去年同期 同比升降(%) 2014年1—4月 去年同期 同比升降(%)
中级法院 21 43 —51.16 19 62 —69.35 2 6 —66.67
湖滨 9 30 —70.00 4 30 —86.67 8 1 700.00
义马 4 8 —50.00 4 5 —20.00 2 4 —50.00
渑池 6 2 200.00 9 1 800.00 1 1 0.00
陕县 17 9 88.89 10 4 150.00 7 6 16.67
灵宝 12 99 —87.88 6 96 —93.75 9 4 125.00
卢氏 54 8 575.00 8 15 —46.67 49 7 600.00
总计 123 199 —38.19 60 123 —71.83 78 29 168.97
(四)申诉申请再审案件。1—4月份,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81件,同比上升102.50%。其中,新收75件,同比上升92.31%;结案41件,同比上升64.00%;未结40件,同比上升166.67%。
(五)执行工作领域。1—4月份,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750件,同比下降4.27%。其中,新收1670件,同比上升0.36%;执结989件,同比上升12%,执结标的1.5891亿元;未结761件,同比下降19.47%。
三、审判工作存在问题
(一)审判工作发展不均衡。主要表现在:一是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发展不均衡。中级法院的收、结案情况呈良性有序运转态势,但基层法院案件进出不均衡,收、结案及存案变动幅度较大;二是各基层院之间工作发展不均衡。义马、陕县在收案数量上升的情况下,未结案件数量呈下降态势;湖滨、渑池未结案件的增长幅度超出了新收案件和结案数量的增长幅度;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灵宝法院在收案、结案数量均有所下降的情况下,未结案件数量却有所增长。三是不同审判领域工作开展不均衡。从全市两级法院情况来看,民商事案件收、结案及存案均呈小幅上升态势,刑事案件收、结案及存案均呈小幅下降态势,而行政案件在收案明显减少的情况下,结案数量明显下降,未结案件数量却大幅攀升。
(二)未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必须坚持全员管理理念,全员管理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强化法官的自主管理。实现法官的自主管理,培养法官良好的办案习惯,是审判管理的重要任务。当前,一些法院对法官的自主管理重视程度不够,部分法官基于多种因素影响在审判工作中形成了一些不良习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工作没有计划,没有科学安排,随意而为;缺乏实干精神,作风不扎实、精神状态不佳,工作懒散、效率低下,甚至是敷衍了事、推诿扯皮;不爱学习,不善总结,业务不精;工作不细致,责任心不强。如:单单是流程信息填写、法律文书报送等细节问题,都需要多次督促、提醒。这些不良习惯在不同程度上制约了审判质效指标的提升,对审判工作造成负面的影响,甚至损害到司法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三)隐性超审限问题依然存在,审判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2013年,三门峡法院开展治理隐性超审限案件专项活动,成效明显。但今年年初,隐性超审限现象又有所反弹,如基层法院向中级法院卷宗移送时间过长,二审结案后卷宗未能及时退回基层法院,发回重审案件未能及时立案,评估鉴定时间过长,公告发布不及时,案件中止后不及时恢复审理,随意延长扣除审限等情况,严重制约了两级法院审判效率的提高。
(四)案件质量仍有待提升。1—4月份,基层法院一审结案数量4159件,同比上升27.42%;中级法院二审案件新收533件,同比下降6%,反映基层法院的一审案件质量有所提升。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1—4月份,两级法院新收申诉申请再审案件比去年同期上升92.31%,说明我们的审判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判后答疑及服判息诉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四、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合理配置资源,充分调动广大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从目前两级法院的存案情况来看,两级法院面临的审判任务依然繁重。希望各基层法院认真分析原因,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科学分案,制定合理的奖惩办法,充分调动广大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二)自觉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审判质效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将从案件进入法院开始直至案件执行完毕,影响审判质效的相关因素均纳入审判管理范畴,建立健全权责科学明确、监督制约有力、运转协调高效的管理制度,形成全覆盖、全流程、全方位的管理格局。法官作为审判工作的主体,在日常工作中一定要养成一个良好的工作习惯,积极主动,科学安排,明确目标,规范操作,把握好细节,处理好细微,不要依赖于他人的督促、提醒、催办,认真做好自己的工作。
(三)提高审限意识,杜绝超审限问题产生。今年省院在对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审判质效考核时,加大了对隐性超审限问题的考核力度。为此,承办人一定要树立“超审限即是违法”的理念,所有案件必须在法定审限内结案,绝不允许产生超审限案件。对容易产生隐性超审限的环节,如文书送达、卷宗移送、鉴定评估、追加当事人、发布公告等环节,要严格按法律规定办理,严格控制延长、扣除审限,避免隐性超审限问题的产生。
(四)认真开展“四评查”活动,提升案件质量。2014年为三门峡法院“案件质量提升年”,中院党组决定在全市两级法院开展庭审评查、文书评查、重点案件评查、卷宗评查的“四评查”活动,中院成立了以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志增为组长的“四评查”活动领导小组,并成立了卷宗评查小组、庭审评查小组、重点案件评查小组、裁判文书评查小组,分别由主抓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任四个评查小组的组长。各基层法院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抓好“四评查”工作。通过开展切实有效的评查活动,采取得力的评查措施,切实发现案件质量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评查、讲评、培训、指导, 使全市两级法院的广大审判人员,养成良好的办案工作习惯。即养成规范办案、严格依法定程序办案的习惯;养成庭前“四准备”的习惯,即做好事实和证据的准备,做好法律适用准备,做好法理准备,做好社情了解准备;养成在庭审中解决问题的习惯;养成制作裁判文书分层次说理的习惯。从而达到进一步提高审判人员素质、提升审判质量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