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审结一起盗窃、贩卖毒品案件。
被告人李某因无钱吸毒,于2013年6月伙同刘某等人到陕县大营镇大营村小桥东侧,将东西走向电杆上的联通电缆线盗走80米,销赃后获赃款1000余元。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2888元。
7月份,李某又从他人处购买毒品,回到家中将毒品分成0.1克至0.3克不等的小包以100-300元不同的价格卖给袁某某等吸毒人员。2013年7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毒品六小包共2.21克。经鉴定:被查获的毒品中含有海洛因成分。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其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检察机关抗诉后,提交了两份证人证言,证实李某向多人的贩毒事实,该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维持对被告人李某盗窃罪的判决。对被告人李某的贩毒行为,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
判决宣告,被告人李某表示认罪服判,并对自己的行为给家庭、朋友造成的伤害,表示了深深地悔意,决心要好好接受教育改造,重新做人。
承办法官说,毒品是社会一大危害,我们国家现在对毒品犯罪严厉打击,一直保持高压态势,刑法对该犯罪的最高量刑达到死刑,可见重视程度,希望大家自觉抵制毒品,为我们国家的禁毒事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