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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烟牟利 非法经营获刑

  发布时间:2014-05-29 08:40:02


    5月27日,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3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先后两次开车与刘某某(另案处理)从许昌出发将60余件(每件50条)各类假冒卷烟运到三门峡市产业集聚区五原村,卖给被告人高某,高某雇他人将卷烟运至平陆、灵宝、义马等地卖给当地卷烟零售商。

    2013年8月25日、8月29日,被告人刘某通过许昌至灵宝的货车先后两次向被告人高某运送各类假冒卷烟,共计20件(每件50条)。被告人高某雇他人将卷烟拉至灵宝、平陆等地卖给当地卷烟零售商。

    2013年9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和刘某某开车到三门峡市产业集聚区五原村,被告人刘某将37件(每件50条)各类假冒卷烟贩卖给高某,高某向刘某支付货款5万元。交易完成后,被三门峡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查获,现场扣押各类假冒卷烟3360余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刘某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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