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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不成心生恨 硫酸伤人进班房

恶男子硫酸泼女友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4-05-29 11:40:25


    男子因女友变心不愿再处男女朋友,心生怨恨,预谋后到女友奶奶家用随身携带的硫酸泼向女友脸部,致其重伤、毁容。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辉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日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准许被告人王某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人王某辉与被害人杨某谈了近两年朋友,后被害人杨某嫌弃被告人王某辉系打工仔,无房无车,不愿再与被告人王某辉谈下去。2013年7月2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某辉去灵宝市某村被害人杨某奶奶家找到被害人杨某谈判,意图挽回二人的感情,在去之前,被告人王朝辉用玻璃罐头瓶装了半瓶其维修空调时用剩下的硫酸。后二人谈崩,被害人杨某坚决不同意和好,被告人王某辉趁被害人不备,将随身携带的硫酸泼向被害人杨某脸部,致被害人杨某脸部、胸部等多处烧伤。当晚,被告人王某辉到灵宝市公安局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的伤情为重伤,伤残程度评定为(七)级。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辉家属赔偿被害人杨某医疗费83000元,被害人杨某对被告人王某辉表示谅解。审理中,被害人杨某认为被告人王某辉未能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又对被告人王某辉不予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杨某部分损失,对其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辉不服提出上诉。三门峡中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辉申请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一审判决已于日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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