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8月10日在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上要求,法官要本着良知和正义来适用法律,拉近司法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良知,以义务感和责任感作为内容,它不仅仅是个人对善恶的认知、判断、评价与情感,而且还是依据这种认知、判断、评价与情感实行选择和采取行动的能力,它是法官判案的“主心骨”和“定盘星”。常言道,正事先正人,正人先正心,心正则行端。法官丧失了良知,不仅不能矫正社会不公,不会替弱者申冤,反而自甘堕落,对社会造成加倍的伤害。人们呼唤着人性良知。王胜俊院长要求法官要本着良知和正义适用法律,这对人民法院维护公平正义必将产生良好效果。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官是法律的践行者和驾驭者,但法律本身只是僵硬的条文,须由法官具体实施操纵,将其运用到个别场合。社会生活纷纭复杂,各种新类型的案件层出不穷。面对无限发展着的社会,立法者尽管竭尽全力,也不会包罗万相、预览一切,这样法律中留下缺漏和盲区是难免的。此外,加之法律概念的抽象与概括及法律语言的歧义,以及立法技术的失误等众多不确定因素作用的原因,法律自身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着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滞后性的模糊性等局限,不同的人对同样的法律甚至可能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理解。对此,达维德认为,“法律的实施以解释过程为前提”。马克思则更明确地指出,“法官的职责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而何谓“诚挚的理解”,则对法官的良知提出了要求。
总之,社会允许法律有漏洞,但不允许法官不公正。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对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备或有欠缺的,法官不能拘泥于法律条文的有无,而要凭借对法律精神的准确把握,以自己的智慧和法律素养,将法律精神融化于案件事实之中。而至于什么是法律的原则和精神,这关键取决于法官心中的自然法理念及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取决于法官的良知。对一些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的、有缺陷的法律,素质良好的法官会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通过符合法律精神的解释而使它变得没有缺陷以达到实现正义的目标。而这些如果被心术不正的人滥用,就会沦为作恶的工具,使正义造到伤害,裁判公正无从谈起。
人们呼唤着人性良知。美国的卡多佐大法官曾言:“除了法官的人格外,没有其他东西可以保证实现正义。”意大利法学家克拉玛德雷在《程序与民主》一书中指出:“司法判决是经过法官良心过滤后的法律。”这些话都恰如其分地道出了良知对于法官的重要性。
法官是一个寻求和实现公平与正义的职业,主持公道是法官神圣的使命。民众把自己的财产、声誉乃至生死都托付给法官来公正裁决。而法官在作出判断、利益衡量和自由裁量的司法过程中,不仅靠事实和法律,更需要自身的司法良知来支撑运作、指引。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法官判案不单纯是客观活动,同时也是法官本人的主观活动。原告与被告双方针锋相对地各自提出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如何对证据进行取舍,使之成为法律上的事实,这就需要用法官根据自己的分析、判断与推理这一主观活动,以对证据进行去伪存真的辨别,确认,并按照案件的内在要求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在这一活动中,法官的司法理念、个人良知决定司法过程的结果,影响着法官裁判的公正与否。一个法官如果良知缺失,就会被金钱、色情、强权所击倒,就会肆意妄为地徇私枉法,公平正义便成为奢谈,当事人就会大失所望。有学者指出,“就一个法官而言,他的专业能力固然重要,然而,他的良知则永远是最重要的。法官良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司法过程的结果,决定有无司法公正”。
人们呼唤着良知。要使让良知在法官心中永驻,首先要不断提升法官职业道德修养。近年来社会各种消极因素对法官队伍的侵蚀十分为严重,法官严重违纪违法的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极少数法院领导干部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腐化堕落,严重损害了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因此,净化司法环境、促进司法公正应从提升法官职业道德抓起。在法官司法良知建设中,要进一步加强法官职业伦理、道德建设。提醒法官时时刻刻要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自省”与“自律”。知道什么事情当为,什么事情不当为,并做到知与行的统一,言与行的一致。其次对一些良知丧失、泯灭的败类,要加大惩处力度,切切实实做到动真的、来硬的,不搞变相处理,不能让其存有侥幸心理。同时要疏通各种监督渠道,开通电子邮件和网络举报方式。对作恶多端的法官败类,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