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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统计分析

  发布时间:2014-06-06 10:09:32


    近年来,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劳动争议案件上升趋势比较明显,结合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情况,根据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的统计调查分析,对该类纠纷出现的新情况进行分析、归纳,从中探求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特点和引发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和对策。

    一、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基本情况数据分析及特点

    据统计,渑池县法院2011年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218件,其中劳动争议案件为5件,占0.004%;2012年该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1357件,其中劳动争议案件为10件,占0.007%;调撤数为6件,判决书为4件,2013年该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2710件,其中劳动争议案件为35件,占0.013%;调撤数为7件,判决书为28件。

    1、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诉讼费用成本过低,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诉讼意识增强,大量劳动争议纠纷诉至法院。2、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上升。劳动者个人势单力薄,部分劳动者不愿也不敢单独和用人单位关系僵化,如单个起诉则致使其有较大的心理压力,故劳动者一般都先通过意思联络,选择同时起诉的方式来寻求司法救济。3、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率呈下降趋势。由于劳动关系双方存在直接的利益冲突,缺乏协商解决的前提条件,且具备调解条件的案件在仲裁阶段已经解决,通常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是双方对立比较严重,难做调解工作的纠纷。4、劳动争议纠纷多元、复杂。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多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纠纷类型既有因鉴定、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又有因工资报酬、保险、福利、医疗、工伤等待遇不能落实引起的争议。5、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大。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动法》、《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由于制定部门多、时间跨度长,这些规范性文件存在价值取向、使用标准上发生冲突,致使案件审理难度大,审理结果认可度低。

    二、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许多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强,只要有人付工资就提供劳动,致使发生纠纷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工资标准、以及是否缴纳养老保险等问题,从而其权益很难得到充分保护。2、劳动者诉讼能力不强。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劳动者诉讼能力普遍不强,突出体现在劳动者的举证能力上。案件审理中发现部分劳动者对其举证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能有效的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在因举证不能的情况下败诉后,怀疑法院审理的审理结果,闹诉,信访情况屡有发生。3、劳动者诉求具有一定的盲目性。诉讼费用成本大幅降低后,大量不属人民法院受理的争议诉至人民法院,也有部分劳动者将多年前的劳动争议纷纷诉至法院。劳动者的诉求缺乏理性,其有些诉求要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范围,要么早过了诉讼时效,因此很难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三、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对策与建议

    1、用人单位要强化劳动合同管理,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企业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时,应规范用工行为,以合同管理作为动态管理方式进行劳动力管理,从而有效避免无效劳动合同和事实劳动关系的出现,防止劳动合同争议的发生。2、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实施行政处罚,使企业或其他用工方自觉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3、搞好法律宣传,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入手处理劳动争议,充分发挥企业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行业协会的调解作用。其次,加强与仲裁委、劳动监察部门、建设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保持信息通畅、资源共享,取得相关部门的配合,妥善处理群体性纠纷并对用工单位的违法情况及时处罚,预防同类违法情况的发生。4、完善劳动立法体系。确立以《劳动法》为母法,配套以相关领域的为子法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重要的子法诸如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就业法、工资法、劳动监察法等。还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要配套出台相应规章和政策,清理和废止过去所颁布的陈旧的、与实际操作不符的部分,以弥补形势和操作的需要,但应保持规章、政策的科学性和延续性,避免与劳动法律冲突或矛盾,造成执法混乱。

    总之劳动争议案件,关系当事人切身利益,也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研究,探索,方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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