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高某某等3人非正常赴京上访,具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维持了公安机关对高某某等3人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
2013年3月份,家住湖滨区的高某某等3人携带反映拆迁问题的上访材料到北京上访,这3人不是到有关信访部门去上访,而是径直到并不接待上访人员的天安门广场非法上访。结果被北京公安干警拦住并予以训诫。我市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分别对其3人作出了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送达后,高某某等3人不服,向三门峡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该局经审查维持了原处罚决定。高某某等3人在收到复议决定后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某等3人携带上访材料非正常上访径直到北京天安门广场,具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和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