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执行工作,最大的问题就是“执行难”的存在。影响人民法院执行的因素很多,目前主要是公民对法律信仰的缺失以及社会诚信淡化等外在原因,现在的裁判文书,包括调解书,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的很少,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司法文书是要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而且在法定执行期限内实际执行率也难达一半的比例。我们追求的目标是,自觉履行是常态,强制执行为个案。为达这一目标,我们就要首先探究裁判文书本身是否影响执行工作以及影响的原因。笔者认为作为法院及其法官更多更重要的是需要考虑如何克服裁判文书对于执行的不良影响,下大力气解决影响执行的内部因素。
执行实践中,笔者遇到有关裁判文书由于本身的问题无法得到执行,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某些案件确实存在审判程序违法,随意剥夺或不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或是案件认定事实有误,或是说理不清,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焦点只字不提直接给出判决结论,或是判决结果超出或遗漏诉讼请求等,类似这样存在问题的判决导致当事人在执行中采取不执行的态度与方式来故意对抗不公正的判决。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有失公正的判决,二审法院为了顾及一审法院面子或是嫌麻烦未做纠正而作出维持决定,导致错误判决进入执行程序造成执行不畅。这类案件在执行中最易诱发涉执信访,应引起高度重视。这属于因为案件质量原因造成的执行难情况。
二是有的裁判文书根本无法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不确定、不具体,没有可执行性。本院在执行(2012)三民一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夏女士申请执行某单位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判决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计算的数额交纳社会养老金与医疗保险金。执行中被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单位进行罚款并扣划部分执行款项,但由于被执行单位以没有人事权无法与申请执行人签订合同为由不予履行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应交纳的社会养老金及医疗保险金也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社保部门无法计算具体应缴纳数额,案件无法得到有效执行。因裁判文书客观原因导致案件不能执行已不是个案,这种情况的根源还是起诉的诉讼请求与裁判结果的问题。这就要求裁判必须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这是裁判能够转化为实际过程的关键。
三是将未生效的裁判文书或裁决文书引入执行程序。特别是对于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书,立案部门未主动全面审查是否提起民事诉讼而进行了立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部门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以已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不执行,法院只能裁定终结执行。王某某、王某分别申请执行某邮政局仲裁裁决案,均是因渑劳人仲案字(2012)16号、18号裁决书未生效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况。
又如,本院在执行(2013)渑民二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后才发现被执行人早已提起上诉。法院也只能以裁判未生效,无可执行依据为由驳回执行申请,但是导致了执行费双方互不承担的问题。
四是将确认判决立案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2013)三民一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韩某等四人申请执行韩某某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中,明明是确权判决,当事人一方却要求立案申请强制执行,立案部门将案件转入执行程序后,在执行部门根本无法强制执行。
五是判决返还的实物已不存在,案件无法得到执行的情况。本院在执行(2013)渑民一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宋先生申请执行赵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返还耕地4.3亩,却未标明土地四至及位置。但事实是判决前该耕地已被案外人开矿倾倒的废土及杂石、矿碴淹埋几十米高,根本不能返还原物,却没有做出折价赔偿的判决内容。这样的判决根本无法得到执行,当事人的诉讼目的根本无法实现。
此外,还存在裁判文书表述错误或打印错误,语意表述不清,用语错误,或是错别字等问题,引起当事人对裁判文书严肃性的降低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客观影响了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性,也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权威,进而不利于社会秩序及大局稳定。
执行实践一再表明,一份好的优秀裁判文书不仅能得到顺利执行,甚至会得到自觉履行,根本发展不到强制执行阶段就已经案结事了。但是,一份有瑕疵的甚至错误的判决或裁定,执行起来就是难上加难了。因此说裁判本身在程序与实体,以及说理与结果上是否存在问题,当事人对裁判文书是否从内心深处服判息诉,是是否会引起执行程序以及是否会造成“执行难”的根本原因。
裁判文书能否得到有效执行,裁判质量是一个重要因素。对于付诸执行的裁判文书来讲,合法性与合理性是至关重要的。首先要确保案件的程序公开合法,以程序公开公正保实体公正,实体方面得认定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在此基础上法官作出裁判所依据的理由更要充分、透彻,使社会公众特别是接受裁判者感到法院的裁判是合法并公正的,是法理的体现,更是社会公理的体现。法官对当事人的纷争不仅是断明是非,更重要的是要向当事人说理,使当事人口服心服。裁判文书是否说理透彻,作为裁判对象的被执行人对裁判是否顺从与接受以及其程度,成为影响裁判文书能否有效执行的关键。在执行过程中往往表现为当事人自觉履行与当事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甚至故意与法院作对,以此最终达到与对方当事人抗衡的目的,即所谓的斗气官司在执行程序中的延伸。裁判能否达到目的,不是裁判法官一厢情愿的事情,也不是执行法官完全能够决定的事情,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取决于当事人的态度。被执行人不顺从、不接受裁判,对裁判的执行就会增加难度。因此,我们要精审判,精心打造出更高标准、更高质量、更能说理的裁判文书来。提高司法文书及其他裁决文书的质量意义深远,可以说,高质量的裁判文书可以减少一半的执行工作量与成功率。可见解决“执行难”问题,首先应从裁判文书的质量抓起,且已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