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的迅速发展离不开活跃的金融市场,与之相适应,涉及金融的纠纷案件必然增多。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纠纷案件持续保持着较大数量,成为民商事审判的主要内容,而且案件类型日趋多样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呈现出了不同以往的新特点,法律适用中的新型、疑难问题也层出不穷。为了更好地审理该类纠纷,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维护金融安全、促进金融体系良性运行的职能作用,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
一、当前人民法院审理金融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1、涉案标的额普遍较大。从近一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案件来看,该类案件与其他民商事案件相比,最突出的特点是涉案标的额大。
2、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虽然目前金融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仍然是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但新类型的纠纷案件也层出不断。受理的金融纠纷案件中,出现了储蓄合同纠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保险保证合同纠纷、信用卡透支纠纷等新类型的金融纠纷案件。这些案件数量虽然在金融纠纷案件中所占比重不大,但正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特别是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上升幅度较大。
3、诉讼保全难,审理难度大。民商事审判涉及金融、合同、担保等市场经济的诸多方面,与社会经济生活息息相关,尤其是目前存在一物数抵、一物数卖,以小产权房、权属不明的物抵押,名为买卖实为抵押,为审判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导致保全财产难确定。
4、涉及刑事犯罪的金融纠纷案件增多。许多金融纠纷中伴有经济犯罪,使得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交融在一起,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如何认定公安、检察机关调查询问笔录的证据效力、如何对待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如何准确认定是经济纠纷还是经济犯罪至关重要。我们发现,在许多案件中存在着认定事实与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不一致以及将本属普通经济纠纷的案件以涉嫌犯罪为由中止或移送的情况。
二、金融纠纷案件的成因分析
近年来,借款担保纠纷案件一直是民商事审判的主要内容,并处于持续增长趋势。
(一)金融机构因素
制度漏洞导致的投机。金融机构及借款人利用贷款审批及发放等制度漏洞引发金融借款纠纷比比皆是。以农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为代表的农贷,保证形式多为联保,很多信贷员或客户经理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很少对联保组成员的清偿能力和身份进行认真审查,甚至采取“拉郎配”,随意确定联保组的情况时有发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虚构借款用途、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甚至套取贷款谋取利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发放“关系贷”“人情贷”“好处贷”;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合伙骗取保证人担保等制度投机也引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多发。
(二)社会因素
1、信用的缺失。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不仅是个人信守承诺的道德责任感,也是法治社会的本质要求。维护经济交往的良性秩序,既要依靠法律的外在规制,也有赖于社会信用这一道德资源的内在调适。市场主体商信用的普遍缺失往往导致某些金融纠纷的投机者得逞一时之强,反而使为讨债心力交瘁的金融机购最后不得不作出无奈的让步。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比较突出的逃债方式有:破产、改制和拒绝签收债权人的催收文书,及债务人“失踪”。
2、机会成本、违约成本较低的思维表象诱导。实务中,或因债权逾诉讼时效、或保证合同无效、或者欺诈担保、或保证责任免除抗辩等,导致金融机构丧失胜诉权。胜诉权的消灭,于部分法律意思淡漠、诚信缺失的借款人形成了债权消灭、“借国家的钱,不用白不用,用了不用还”的假象,机会成本及违约成本较低的假象也催生了部分借款人盲目借款,借后不还等不诚信现象的大量产生,从而导致金融借款纠纷多发。
三、减少金融纠纷的对策分析
1.强化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观念。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贷款回收率低已经成为金融纠纷案件最突出的问题。其中,最根本的还是从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着手。首先,金融机构应该依法经营。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是银行信贷的准则,在信贷管理中,必须提高法律意识,严格依法放贷,以确保金融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其次,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规范市场。公平、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灵魂,金融机构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时,应当尊重市场经济的规律,以控制金融风险,减少不必要的金融纠纷;第三,金融机构应当依法行使贷款自主权,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依法放贷、管贷和收贷,以提高金融信贷资产的质量。
2、充分发挥民商审判的职能作用,保护金融安全,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牢固树立“公正与效率”的观念,按照营造务实高效的服务环境的要求,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程序法和实体法,解决好部分案件质量效率不高的问题,公正高效处理每一起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提高司法的社会公信力。
四、需要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的司法建议
1、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建立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加快金融立法,特别是对商业银行的定位、业务范围、法律责任给予更加明确的阐述,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进行明确、详细和可操作的具体规定;加快信用立法工作,当前我国信用缺失现象比较严重,不但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也严重威胁了国家金融资产的安全;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信用法》、《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等比较细化的法律法规,借以规范企业信用行为。
2、加强对金融机构资产结构的监管。资产结构对企业收益、风险、流动性以及现金流量将产生直接影响,金融机构资产结构的优化是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借款纠纷案件行之有效之举。而资产结构的优化除依靠金融机构内部自我约束之外,亦仰赖金融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督。加强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的力度,完善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分析、评价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3、严格责任追究倒逼审慎贷款发放,加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防控意识。按照权责相统一原则,责任的加重相应的带来权力行使的审慎。金融机构应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和完善信贷制度,建立“谁放贷、谁管理、谁清收,谁受益”的责任制度:一是在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时要做到“五查”,即查主体、查用途、查资信、查能力、查手续。二是加强贷后监督,防止借款移作他用或用于不正当活动,以保证贷款的使用效益。三是建立约束信贷人员的机制,对于金融机构在放贷时,没有按照规定严格审查,致使收贷困难,或者确因银行过错,造成借款合同无效,贷款无法收回,作为有过错一方的银行也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经济责任,而作为此项款项的信贷人员理所当然要承担一定的经济和行政责任。四是增强法律意识,金融机构对于借款人贷款到期不还的,应尽早向法院起诉,积极依靠法律手段收回贷款,以避免损失的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