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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杀人案不适用邪教犯罪判7年的条款

  发布时间:2014-06-18 17:31:24


这几天,发生在5月28日的山东招远故意杀人案在网上形成的舆论风暴可谓极烈之极,其中对官方公布的疑犯是邪教成员的问题也快速成为焦点之一,阅读相关回帖后发现,很多网友担心疑犯的邪教身份会最终导致判7年的判决。对此,做为一名法律爱好者,笔者认为,招远杀人案不适用邪教犯罪判7年的条款。

        首先,网友认为判7年,依据是刑法的第300条。即“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关于此条款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2.造成死亡人数不满3人,但造成多人重伤的;3.曾因邪教活动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又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4.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其次,我国刑法第232条明确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司法实践中,对故意杀人罪的认定一般从四个方面展开,一是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故意的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动机如何不影响定罪。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二是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缺乏法律根据的。若是依法执行死刑或战争状态下将敌方人员击毙等合法结束某人生命则不能构成杀人罪。行为人必须实行了杀害行为。至于杀人的手段是暴力的还是非暴力的,行为的方式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在所不问。三是主体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即可成为本罪主体,而不受通常的十六周岁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

      最后,结合媒体披露的案件分析,招远杀人案是因为索要电话号码被而行凶杀人的,并不属于刑法300打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情形。”相反,行凶者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即,出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年轻也是成年人。因此,笔者认为: 招远杀人案不适用邪教犯罪判7年的条款,而应当适用刑法第232条的“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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