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三门峡中院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一起卢氏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欠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外人执行异议听证会,对人民法院执行听证会进行评议和监督。
执行听证会是在人民法院执行干警的主持下,让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及第三人围绕被执行人有无执行能力及程序性执行异议进行举证、质证。此次三门峡中院执行局为了让执行工作更加透明、更加阳光,特别邀请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列席执行听证会,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见证下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案外异议人按照法律程序,充分主张了各自的权利,并就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了当庭举证和质证。
该欠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中,三门峡中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用于抵押的财产进行了查封,经评估后进入拍卖程序,两个案外人对三门峡院执行局的查封、拍卖行为提出了执行异议。三门峡中院及时组织执行听证会,在听证会上,20多名当事人充分发言,逐一主张各自的权利,听证合议庭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意见,尔后执行法官对每名当事人提出的相关执行问题一一予以了阐释和说明。同时执行合议庭把已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公开,在阳光下充分保护涉案各方的合法权益。
听证会结束后,合议庭执行法官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了座谈,征求他们对法院执行公开听证案件的意见和建议。代表委员们充分肯定了三门峡法院执行局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参与听证程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实现阳光司法的工作方法。严谨的听证程序、法官专业素养、庄重仪态、合议庭成员驾驭庭审能力、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等方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给予了高度评价。人大代表说“组织执行听证会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诉求,体现了公开、公正和阳光执行,是法院推动执行公开的有效办法,有效提升了法院的司法公信,也为代表、委员履行职务,发挥作用提供了新的平台”。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提出一些中肯的建议和意见。一、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规范执行听证制度,建立灵活、方便的听证机制,方便当事人听证减少诉累。二、注重执行听证程序公开、公正。执行听证应当提前通知听证各方当事人,告知执行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程序,主持听证的法官组成人员,听证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通知应当以传票或者公告的形式发出。在听证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各方有申请回避权,允许他们发表自己的意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各方当事人确认签字。三、广泛收集参与听证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切实维护好当事人享受司法民主的权益。四、执行听证要常态化,把组织执行听证会作为推动执行公开和实现阳光司法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