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一起索要合同尾款的定作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近日在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洛阳市中信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与三门峡化工机械有限公司(B公司)系机械加工领域常年合作伙伴。2002年至2004年间,当事双方签订五份合同,约定由三门峡B公司为洛阳A公司定作窖门罩、磨桶体等设备,合同总价款500余万元。三门峡B公司履行合同后,洛阳A公司支付了大部分货款,下欠三门峡B公司4万元的尾款未予清偿。此后三门峡B公司多次向洛阳A公司索要,洛阳A公司以种种理由拒付。三门峡B公司遂将洛阳A公司起诉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该案在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洛阳A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湖滨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洛阳A公司遂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应将该案移送C仲裁委员会”为由,上诉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门峡中院立案庭法官创新思维,在办理管辖权异议案件阶段引入调解。在法官主持调解中,洛阳A公司坚持走程序,不讲实体的事,致使调解工作一再搁浅。后来,立案庭法官研究调解方案,集思广益,找出问题症结。通知当事双方到庭,公开开庭审理该管辖权异议案件,在法庭上讲明该案对当事双方的利害关系,无论该案或审或裁,都将给双方带来极大不便。引导当事双方核对帐目,确定欠款数额。在此基础上耐心细致做当事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使当事双方握手言欢,并履行终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