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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案件听证制度不容被忽视

  发布时间:2014-07-08 08:32:55


    在7月7日召开的三门峡法院6月份业绩量化暨上半年绩效考评工作会上,李志增院长强调,发回重审案件听证制度一定要长期坚持,不容被忽视。

    为规范审判工作,提高审判效率,促进司法公正,节约诉讼资源,三门峡中院于2012年7月制定了《关于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的暂行规定》,建立严格的发回重审案件专项管理制度。

    该制度要求,对拟发回重审的案件,二审必须开庭审理,并由二审主管院长组织一、二审主管院长、庭长、承办人召开听证会,交换看法,听取意见;一审法院对发回重审有不同意见的,二审合议庭需就一审法院提出的意见或建议重新进行合议,仍拟发回重审的,报审委会讨论决定。已经发回重审的案件拟再次发回时,必须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该制度实施以来,三门峡中院的发回重审案件数量较以往有明显下降,最大限度防止了案件“翻烧饼”,有效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但近期以来,有的业务庭对发回重审案件,疏于对下级业务指导,在发回重审前未与基层法院交换意见。为此,在7月7日召开的全市法院6月份业绩量化暨上半年绩效考评工作会上,李志增院长强调,对发回重审案件不释明,未征求基层法院意见的相关部门,要作出深刻检讨。发回重审案件听证的过程,同时也是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联系与沟通,提高干警业务素质的过程,该项制度一定要长期坚持,不容被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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