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07年4月1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施行,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使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大幅度上升。2007年三门峡市中院共受理民事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54件,与2006年的33件相比上升63.64%。从处理结果分:其中原一审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43件,裁定移送其他法院审理的11件。在一审法院驳回的43件中,经二审裁定维持的30件,裁定改判移送的9件,当事人撤诉的3,发回重审的1件;在一审法院裁定移送的11件中,经二审裁定维持的10件,裁定改判驳回异议的1件。即经过一审、二审,当事人异议成立的19件,占总数的35.19%;当事人异议被驳回的31件,占总数的57.41%;当事人撤诉的3件,占总数的5.55%;发回重审的1件,占总数的1.85%。
下面,笔者结合近几年的审判实践,对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就如何完善提出建议:
一、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限的缺失与完善
关于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审查期限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的审查期限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款:“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0日。”该规定第九条第七项规定:“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由于法规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期限过于笼统,使得在实际操作中,从当事人提出异议到异议处理完毕,大部分案件需经过3—6个月。正是因审查期限规定不完善,使得部分当事人故意钻法律的空子,为了拖延付款时间躲避债务而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如吴要武、关春发、段建军、韩光生分别向渑池法院、陕县法院起诉陕县冉山煤矿借款合同纠纷四案中,陕县冉山煤矿均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异议被一审法院驳回后,又向三门峡市中院提出上诉,二审全部予以驳回。依照法律规定,借款合同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即贷款方住所地,也就是原告方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陕县冉山煤矿提出管辖权异议纯粹是为了拖延时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迟迟得不到保护。
因此,建议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审查期限规定为20天,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应在5日内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一审法院接到上诉状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移送卷宗。
二、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原告认为管辖权异议成立提出撤诉的问题与解决
管辖权异议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应否准许?这个问题在法律上并无明确的规定。审理中,对法院应否准许原告撤诉产生了激烈的争论。有人认为:《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后到宣判前,都有权申请撤诉,只要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侵害第三方的合法利益,不是恶意诉讼,当事人就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都应当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因此可将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书送达给被告,而不必审查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还有人认为:准许撤诉与否的关键在于管辖权异议期间,审判权的归属问题。在被告刚刚提出管辖权异议到一审法院作出裁定前,审理权仍归受诉法院,法院可以直接裁定准许撤诉,这种做法,还会减少原告的诉累,否则,不准许原告撤诉。笔者认为,管辖权异议期间原告撤诉应否准许这个问题法律上确无明确规定,应该结合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法理分析。管辖权异议成立与否属于程序审查的范畴,有关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主要见于《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民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只要是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的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就应当随即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移送处理或者驳回异议的书面裁定。也就是说,审理期间一旦当事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法院就启动了对该异议成立与否进行审查的程序,对案件实体上的审理应该先行“中止”(并非案件本身中止审理)。此时,法院首先要解决的是管辖审理权的问题,其后谈能否自由处分诉权才有意义。其次,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最终不由受诉法院决定,其不能以原告已提出撤诉便想当然的认为管辖异议自动失效或不成立,再无需进行审查,案件已经可以结案,并可制作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如果不顾及审判权归属问题,受诉法院自主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一旦最终确定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但案件已因撤诉裁定而结束,必将造成难以解决的矛盾。而以被告已经提出管辖权异议为理由裁定不准许原告撤诉,这种做法也是简单的,不恰当的,既没有考虑到审判权的归属问题,也忽视了万一案件将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时,该不准许撤诉的裁定对受移送法院的约束力问题。所以,管辖权异议提出后,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成立与否的裁定生效前,有权管辖的法院尚未确定,最终未必由受诉法院进行管辖审理,因此受诉法院的审理权是待定的,而裁定准许撤诉与否,是审理权的一部分,当然受诉法院暂时无权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作出准许与否的裁定。
三、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原告认为管辖权异议成立,为此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撤诉后通过改变案由或增加被告再次起诉的问题与建议
原告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权利,《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即说明须经法院审查确认后才能得以准许。一般情况下,只要无规避法律、无侵害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等特定的情形出现,法院原则上都应裁定准许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但实践中,往往遇到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原告认为管辖权异议成立,为此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撤诉后通过改变案由或增加被告再次起诉的问题。原告撤诉后重新起诉实际是规避法律,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原告撤诉后,是否可重新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许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许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从以上的两个司法解释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和行政案件对撤诉后是否可以重新起诉问题规定不一致,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加强立法工作的统一性,为了防止当事人规避法律,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减少对方当事人的诉累,民事案件原告撤诉后又以同一诉讼请求重新起诉的,亦应参照行政案件执行,法院不予受理,准许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四、级别管辖异议程序的缺失与完善
当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时,当事人如何提出级别管辖异议?法院以何法定程序处理?这些问题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关于当事人提出级别管辖权异议时,人民法院如何办理,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7月3日给山东高院的复函《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受诉法院应认真审查,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告知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其上级法院反映情况并就此提出异议的,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应当通知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下级法院拒不移送,做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还应以违反审判纪律对有关人员做出严肃处理。”该函中“不作裁定”的规定,使得当事人无法利用正当程序保障自己的诉讼权利。“对下级法院拒不移送,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的做法也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加重了当事人的诉累。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当事人提出级别管辖异议的期限、法院办理程序,应与当事人对地域管辖提出异议的期限、法院办理程序相统一。建议立法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级别管辖异议的期限和法院办理程序做出规定,亦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受诉法院应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五、虚列被告、争夺管辖权的问题与解决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制度通常适用“原告就被告为原则,被告就原告为例外”的现行规定,并结合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制度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框架。实践中地域管辖的规避现象往往表现为混淆法律关系,列多个被告,将不是被告的人列为被告,使没有法律关联的人民法院取得管辖权,规避真正被告所在地法院的管辖。如在购销合同中,原告追要货款为了向本地法院起诉而将本单位的销售员列为被告;或者在建设施工合同中,将不具有主体资格的工程项目部列为被告,向工程项目部所在地法院起诉;或者在侵权案件中,把有点关联的人都列为被告,把明知的不是侵权人也列入其中,以期达到取得管辖权的目的;或者立案时故意把第三人列为被告,把被告列为第三人,规避地域管辖。针对虚列被告的问题,法院一定要加强立案审查受理工作。管辖权虽然仅仅涉及到案件程序,但迟到的判决也是“不公正”的,事关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事关党、国家和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我们必须站在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高度,认真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内涵的要求,把好立案关,减少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