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网站公告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4-07-10 16:45:13


为推动行政审判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促进行政案件依法公正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豫高法[2014]197号,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是指本规定所确定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以及上级法院通过指定方式将行政案件交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

  第二条  下列案件实行异地管辖:

1.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除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  

2.环境保护行政案件。

  第三条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制定本辖区基层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分工方案。

  第四条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本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确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当事人向本地法院起诉的,本地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者在受理后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五条  除上述案件外,对下列情况,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确定异地管辖法院。

  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在受理后将案件指定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或者其他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认为自己不宜审理,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当事人认为被告所在地法院难以公正审理的,可以向受案法院申请其他法院管辖,受案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六条  被告所在地法院应当认真配合、协助异地法院审理案件,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及时审理。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各基层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分工方案

1.湖滨区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陕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2. 陕县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湖滨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3.灵宝市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卢氏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4. 卢氏县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灵宝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5.渑池县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义马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6.义马市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渑池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堤路北路与上官路交叉口(邮编472000)  
电话:0398-2967227   
您是第 74331740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