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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家属代签字对其他家属发生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14-07-17 08:44:35


    近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上诉人杨甲等四人因其家属杨某死亡获得侵害人代某家属冯某赔偿35万元。但双方协议约定若杨某被认定为工伤,杨乙等人应退还25万元给代某家属。该协议上杨乙代其胞弟杨丙签字,杨甲代其妻子马某签字,后杨某死亡被认定为工伤。冯某起诉要求杨甲等人返还25万元。该案双方争议焦点由两个,一是家属代签字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二是工伤认定能否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家属代签字构成表见代理,工伤能否认定能够作为合同所附条件,并据此依法判决杨甲等人返还冯某25万元,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案件查明情况,杨甲、杨乙在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上签字,可以证明其二人对该补充协议是认可的,该补充协议对杨甲、杨乙产生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及刑事谅解书上,马某名字系杨甲代签,杨丙名字系杨乙代签。杨甲与马某系夫妻关系,杨乙系杨丙姐姐。冯某有理由相信杨甲、杨乙的代签行为对马某、杨丙发生法律效力,并基于此向杨乙等四人支付的35万元赔偿款。且冯某先后三次的付款收据由杨乙出具,杨甲、马某、杨丙对杨乙收款行为均未提出异议。基上事实及法律规定,杨甲等四人称杨甲、杨乙代签字行为对马某、杨丙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条件的合同。本案中,双方约定“如果跃进煤矿办成工伤按补充协议,贰拾伍万元退回乙方。”“贰拾伍万元退回乙方”所附条件系“如果跃进煤矿办成工伤”。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签订补充协议时,杨某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尚不确定。该所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合法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现杨某工伤已被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认定,所附条件已成就,故杨甲等四人应依照约定退回冯某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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