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政府为业主委员会备案 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发布时间:2014-07-21 11:38:01


    原告张某系三门峡市湖滨区某小区业主。2014年3月9日其所在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组织业主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2014年4月15日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经公开唱票选举出7位业主委员会委员。之后,筹备组向被告区政府(以下简称被告)报送了备案材料。2014年6月12日被告为选举出的业主委员会备案。张某认为,筹备组的组成不合法,且选举出的7位业主委员会委员均未获得小区住宅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选举违法,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变更备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被告对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变更备案行为,仅是一种告知行为,并非行政许可。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决定权属于业主大会,业主通过业主大会行使选举或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变更业主委员会的权利,故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来源于业主大会的选举和授权,并非源自行政机关的备案或批准。被告的变更备案行为并未对包括张某在内的公民等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张某如果对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资格存在异议或者认为业主大会决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救济,因此,裁定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堤路北路与上官路交叉口(邮编472000)   电话:0398-2967227   
您是第 87451269 位访客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