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2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实施《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按照该《规定》要求,即日起,三门峡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以及环境保护的行政案件,都将实行异地审理。此举是为了避免行政干预,加大异地管辖,通过积极推动行政审判管辖与行政区划的适当分离,解决行政干预的现实问题,提升行政审判公信力。
两类案件异地管辖
市法院经实践和调研发现,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行政诉讼中的外来不当干预一直是突出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受理和审理。为此,管辖改革的重点定位在2类案件:
一是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除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
二是环境保护行政案件。
起诉人被赋予异地管辖请求权
为方便起诉人的诉讼,《规定》要求,群众既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到规定的异地法院起诉,由当地法院受理起诉的,受理后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异地管辖有利于解决立案难问题。以往对于县政府做被告的案件立案时过于“从严”,确实存在“该立案不立案”的问题。异地管辖,消除了对当地政府的顾虑,在立案时,考虑更多的是案件本身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大大减少了主观因素对立案的影响。异地管辖有利于解决审判难问题。实行异地管辖,案件被告不是本地政府、不是本地集团诉讼、不会在本地产生较大影响,法院的案件审判环境宽松,干扰减少,审判人员从而会更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同时异地管辖也能促进行政机关为了保持不败诉积极参与诉讼。异地管辖有利于有效破解行政判决执行难问题。以往由本地法院审理,本地法院执行所导致的行政机关会想法设法对法院施压而拒不履行生效行政判决书的现象。实行异地管辖,这种现象必将减少,行政机关败诉后主动履行判决将会不断增多,行政判决权威性也会不断提高。
此外,《规定》要求,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在受理后将案件指定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或者其他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认为自己不宜审理,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当事人认为被告所在地法院难以公正审理的,可以向受案法院申请其他法院管辖,受案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
◆全市各基层法院异地管辖分工方案
1.湖滨区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陕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2. 陕县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湖滨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3.灵宝市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卢氏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4. 卢氏县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灵宝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5.渑池县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义马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6.义马市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渑池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