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7日,因反对小女儿与程某恋爱,第三人岳某到程某所开门面店交涉,没想到“话不投机半句多”,两人互相撕扯动起手来,男子程某竟然“糊涂动真格”,结果岳某头部被打伤,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警后认为该起案件因为当事双方的关系比较特殊,故从案发报警日之日就开始作双方的调解工作,达成调解协议后第三人程某反悔,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程某的责任,卢氏县公安局遂作出对程某行政拘留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程某不服向卢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卢氏县法院一审维持了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程某以公安机关超期办案,程序严重违法为由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门峡中院于2014年7月24日上午开庭审理认为,关于是否超期办案问题,本案发生后,公安局一直在进行调解,双方都承认这一事实,后来对于达成的调解协议,第三人反悔,根据公安部125号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0条第二款“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之规定,调解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故本案公安局办案没有超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