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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点火松手刹车进厨房 过失致人重伤依法获刑

  发布时间:2014-07-29 10:13:23


    车未点着火即松手刹,致使重型卡车窜入厨房,将正在做饭的厨师撞伤,构成过失致人重伤依法领刑。近日,渑池县法院以被告人董××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5日8时许,被告人董××在渑池县陈村乡××北××村××公司工地驾驶重型车辆时,因操作过失(未点着火即松手刹),致使重型卡车窜入工地厨房内,将正在做饭的张××撞伤。后经渑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右下肢外伤致右小腿多段骨折并节段性毁损伤、皮肤撕脱伤并血管神经肌腱损伤,经手术治疗,目前右小腿至膝关节下12.0厘米处缺失,伤情属重伤。2012年12月4日,车主王××等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85000元。2014年1月28日,被告人董××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另查明,2014年1月4日,经渑池县公安局陈村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董××主动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撞伤被害人张××,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行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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