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至2014年5月份,三门峡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954件,其中2012年受理230件,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66件、劳动合同纠纷32件、劳动争议110件等;2013年受理405件,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04件、劳动合同纠纷68件、劳动争议139 、劳务(雇佣)合同纠纷64件等;2014年1到5月份受理319件,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62件、劳动争议68件、劳务(雇佣)合同纠纷59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86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37件、工伤保险待遇纠纷3件等。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现状
(一)案件上升趋势明显,易发生集体涉诉信访
从上述数据明显看出,我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增加趋势明显,从2012年受理230件,到2014年仅5个月就受理319件,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频发,在受理的案件中,发现多个案件的原告为不同的农民工,但是被告却为同一个人或者同一公司,在产生纠纷后,双方矛盾严重,案件难以处理,及易产生集体涉诉信访极,包括静坐、围堵政府机关,进而演化为社会治安事件。
(二)案件类型呈现多元化,处理难度越来越大
2012年和2013年所受理案件类型主要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但是在2014年1到5月份所受理的案件类型除于2012年、2013年相同外,又新增加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在处理案件时,需要查询大量的法律资料,同时又要熟悉工伤等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知识,处理难度增大。
(三)无规范的劳动合同,易产生纠纷
劳动争议纠纷、劳务(雇佣)合同纠纷等用人单位与农民工频繁发生矛盾,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很多用人单位在用工之初,无规范的劳动合同、施工合同,农民工往往以先就业、赚钱为主,忽视对自己权利的保护,并未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规范的劳动合同。在发生争议后,容易对劳动合同条款、个人所完成工程量等内容产生纠纷,双方各执一词,而相关的证据也较为有限,使得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难度较大。
(四)层层分包、环环相扣
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发现包工头多是在第一级,第二级承包单位与发包企业签订承包合同后,再接受第二级承包单位的分包,获得分包的工程后再招募农民工进行工作。同时施工方为了获得房地产项目的建设权,主动提出自己先垫付项目的施工费用,垫资建设房地产的现象十分突出严重;开发商在房屋开始建设初期往往就先收取业主方的预付款,但在建设工程结束后不能给施工方及时结清价款,业主方又因为种种原因不愿付清房款,这样环环相扣,造成施工方资金链断裂,从而导致其不能给劳动者及时结清工钱。
(五)工人流动性较大,用人单位往往没有缴纳各种保险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用人单位往往只追求经济利益,忽视劳动安全措施和对农民工安全工作教育,又因劳动者享有权利的内容不断增加,享受各种保险的水平不断提高,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忽视或者不缴纳农民工享有的相关保险。当工伤事故发生后,因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相关保险,包工头多无力承担责任,使其各方相互拖尾扯皮,无法支付相关费用。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产生的原因
(一)尚未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随着改革开放,经济不断发展,但作为生产要素、社会经济发展要素之一的劳动力市场尚未得到有效的建立,在已经存在的劳动力市场运行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劳务输出公司等中介机构的规范组织和指引,农民工进城务工,除了亲朋好友和老乡相互引荐和帮带外,基本上是在盲目无序的状态下找工作,加之自身素质较低、维权能力弱等因素,使得他们从一开始就处于弱势地位。
(二)农民工行业市场不规范
以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建筑行业为例,建筑施工合同往往没有明确的规定农民工工资支付条款,在实践中,一些有关系的人(建筑施工方、承包方等)将建筑工程层层转包,在不断转包过程中,产生大量的非法用工主体,当农民工完成特定的劳动任务后,工资支付推诿扯皮、责任权利不明确。 另外,现在的施工单位多是找包工头,再由包工头寻找并管理农民工,但是其中一些不法的包工头从施工单位领取工程款后便携款而逃,施工单位以农民工不属于其管理为由拒绝支付工资;也有的是发包方在工程快完工或者已经完工的情况下,恶意拖欠工程款,造成承包方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历史和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农民工的素质普遍不高,对现行的用工政策和相关法律了解的程度和深度均不够,在用工之初不知道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即使有个别签订了合同也多属于无效合同,或者合同内容显失公平,大多数合同均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支付的时间、方式等,使农民工很容易被欠薪,遭遇不公平的对待。
(四)社会信用体系尚未系统性建立
在建筑行业中,建立用工单位信用等级体制和处罚机制尚未建立,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相应的违法行为人在用工过程中,缺乏信用危机,随意欠薪。信用制度及相关法律的不健全,导致市场主体不以失信为耻,没有任何经济损失,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和风险,这也导致大量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产生。
三、完善建议
(一)充分发挥劳动者审判庭作用
由劳动者审判庭的合议庭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并及时安排合议庭成员参加省、市法院举办的业务培训,全面掌握劳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全面提高司法能力;及时掌握新类型劳动争议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和法律适用,对在《人民法院报》等媒体上刊登的劳动争议案例文章进行收集、归类与整理,在审理类似案件时予以借鉴参考;建立多元化的调解机制,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化解繁重的劳动争议;对于具有普遍性的争议问题,要会同政府、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等,共同协商解决问题或者是在处理一些具有典型性的案件后提交人大等单位制定相关方面的规定,以制度形式规制劳动用工问题。
(二)行政机关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
在开发商签订建筑合同、施工过程中,严格审查开发商、建设方的资质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用人单位在开发过程中不适当的做法;劳动监察部门应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损害劳动者在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反面利益加强监管。对违法情况严重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罚,通过对相应的违法单位施加高昂的处罚使其不敢在此违法,从而从源头上减少该类案件的发生。
(三)严格落实劳动合同制度
加强施工企业的用工管理,要求企业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并由劳动保障部门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各级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可视其具体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处罚。
(四)建立工资社保金制度
工资社保金制度是指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始前,必须将合同造价中的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指定银行,作为用于支付工资社保金等保证金的制度。工资社保金由施工单位以其名义存入指定银行,然后持银行凭证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并到劳动社保机关登记备案。没有银行出具的凭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建筑施工许可证。当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伤待遇等问题时,经有关机构调查,确因施工单位拖欠工程款或者急需治疗工伤的等,则可从施工单位交纳的工资社保金中先行支付。项目完工后,经调查不存在拖欠工资等问题,经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银行将工资保障金及其利息一并返回施工单位。
(五)提升用工双方的法律意识
一方面增强农民工法律意识和自我维权能力,开辟多种途径帮助农民工维权。鼓励农民工的学习法律条文,尤其是在务工前培训时,应增加学习我国现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的内容,使其懂得自己在劳动中享有的劳动报酬权、休息权、工作环境权、社会保障权,以及权利被非法侵犯时,能够寻求救济的途径,依法维权,避免滥诉和非理性的诉讼发生;一方面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规范企业在用工等方面的制度,增强用工单位的诚信经营、尊重劳动意识,在全社会营造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良好氛围,确保弱势群体利益无损害。
(六)对欠薪单位建立定期公布和黑名单制度
法院可以参照法院执行工作中打击“老赖”的制度,对于欠薪情况严重,或者多次欠薪、欠薪多人等严重情形的,可以通过当地报纸、电视、网络、微博等多种形式及时公布该单位的信息,设立欠薪“黑名单”,并向劳动监察部门通报;劳动监察机关可以查清各单位的欠薪情况,将其分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对信用差的用工单位名单给予曝光,而对及时发放工资的用工单位予以鼓励,并给予他们一定的优惠政策,同时还可以将信用等级与金融机构挂钩,按照用工企业的信用等级,确定银行对其贷款额度和利率,多种方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