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前七个月,我院共到银行查询、冻结、续冻、解冻、划拨当事人款项103次,涉及案件74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金融机构在协助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我院通过调研后,将问题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银行办理协助执行程序繁琐,时间冗长。如在办理协助执行业务时,需要取号排队等待,有些银行会要求对办案干警进行拍照、录像或打电话到单位核实身份,同时要层层上报上级领导等待授权或要求先找银行领导审批签字,这样耗时较长,也为信息外泄留下了隐患。
二是部分银行窗口工作人员业务不熟、无法快速完成协助执行义务。部分银行工作人员缺乏协助执行经验且未经过专业培训,经常是一边打电话咨询其他人,一边办理业务,有时甚至需要执行人员做大量的解释工作,这也是导致效率低下的一个原因。
三是部分银行存在抵触情绪,不予配合甚至故意刁难。一些金融机构出于内部风险防控或揽储等因素的考虑,怠于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尤其是异地执行时,会遭遇故意设置门槛,要求出示各种证件或办理各种审批程序等情况。
四是不能跨行或跨网点查询、冻结、划拨。随着银行业的发展,商业银行的数量日益增长,而每个银行又拥有数量庞大且分散较广的营业网点。在实际操作中,不仅不同银行之间不能相互查询,相同银行不同地区、不同网点之间也不能相互查询,法院为全面掌握当事人的开户、存款信息,只能到不同银行逐个查询,而冻结、划拨也要到开户网点办理,这样就消耗了大量的时间、精力。
五是存在个别信息外泄现象。在金融机构协助执行过程中,存在个别的工作人员故意拖延时间,泄露法院执行信息,导致银行款项被移转的情况,尤其是在现在手机银行、网络银行业务比较发达便捷的情况下,当事人甚至不用到银行网点,就能在短时间将款项划走。
为此,建议:
一、金融机构设立专门的司法协助窗口,简化协助程序。建议金融机构设立一个专门的司法协助窗口,配备一至二名特定的工作人员,并定期对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其协助执行水平。对出示工作证、执行公务证且手续齐全可的,授权窗口工作人员直接办理协助业务,免除层层审批程序。
二、尽快建立信息共享系统。由最高法出面协调,建立全国性的法院与金融机构乃至房产、车管、工商等单位联网对接的信息共享平台,对需要查询的信息,输入当事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即可查询其在全国范围内的开户、存款信息,需要冻结、划拨的,可通过信息平台向开户网点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要求其协助执行。当然,进行操作的前提是,法院内部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程序,并将相关手续入卷存档。
三、完善现有的操作程序。协助执行时,先控制被执行人的款项,可先冻结或将款项划拨至银行内部的过渡账户上,再进行相关手续的审核,在此期间,不准当事人的账户有任何的款项支出,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不准离岗,不准拨打电话直至协助执行结束。对划扣款项的,金融机构只负责把款项转至协助执行法院的公存账户,避免虚假执行或冒充执行问题。
四、法院方面要手续规范齐全,并做好保密工作。制订统一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格式,避免个别银行以手续不齐全、不规范为由拒绝协助执行。同时,注意做好保密工作,一方面防范法院内部工作人员泄露执行信息,另一方面防范因协助执行时高声谈论、材料乱放而泄露信息,导致款项被提前转移。
五、注意证据收集,加大处罚力度。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对拒不协助执行或妨碍执行的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注意做好取证工作,从执行人员进入银行要求协助执行之时起,可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取证,避免发生拒绝或妨碍执行行为时,证据不足,无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