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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流程信息录入方面存在问题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4-08-05 11:24:15


    随着法院信息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及流程公开平台建设的需要,对流程信息录入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省法院2014年审判质效考核中增加了信息录入的规范性指标,比重占全部审判质效的1/5,足见省法院把信息录入的重要性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目前,流程管理信息的录入工作已逐步走向正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流程信息录入存在的问题

    (一)流程信息录入不主动

    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投入使用以来,承办人对信息录入问题普遍存在抵触情绪,认为办理案件已经够麻烦的了,还要将案件信息录入流程系统,无疑是额外增加承办人的工作量。对流程信息录入工作比较被动,若不是出于报结案件需要,很少愿意主动录入。

    (二)流程信息录入不全面

    为了实现对案件的全程监控,三门峡中院从2011年开始要求所有案件必须录入流程管理系统,并且实行扎口结案。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软件设计时,有的信息项是红色字体,这类信息是必填项目,不填写就无法结案,所以这类信息承办人不得不填;有的信息项是蓝色字体,这类信息虽然不是必填项目,但是与司法统计相关。因为不是必填项目,承办人绝大多数都不愿录入,认为不是必须录入,就没有必要录入。目前流程管理系统已经实现了司法统计报表的自动生成,对这类信息不录入,势必影响司法统计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除了红色、蓝色信息项外,大部分是黑色字体信息项,对这类信息,如果没有明确要求必须录入,承办人很少会主动录入。

    (三)流程信息录入不准确

    就目前省院流程信息录入的规范性要求,及省院在核查数据中暴漏出来的信息录入不准确的情况主要表现为:

    1、立案环节。案件来源填写错误,如发回重审案件填写为新收;审判程序选择不当;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不录入或录入位数不够,当事人是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未录入,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身份证号码未录入;有标的的案件不填写诉讼标的,填写诉讼标的时不注意计量单位;不录入诉讼费票号或诉讼费票号录入不完整。

    2、审理环节。审判组织成员填写不完整;开庭审理的案件不及时预定法庭;预定开庭时间与审理时间不一致,缺乏必要的说明;扣除审限案件扣审限事由填写不规范;延长、扣除审限审批手续不健全,或流程信息与卷宗信息不一致;扣审限事由结束后不及时在流程管理系统结束扣审限。

    3、结案环节。文书审签程序缺失,如不填写承办人报批日期、审判长审签日期、庭长审签日期、院长签发日期等;结案方式填写错误;结案文书案号与流程系统案件立案案号不一致;案件未送达最后一方当事人即报结案,结案日期早于送达日期;流程系统显示的承办人非合议庭组织成员;结案标的填写不准确。

    4、结案后案件生效信息信息不及时完善。案件生效的未填写生效信息;案件上诉的未移送上诉案件信息。

    (四)流程信息录入不及时

    流程信息要客观反映案件的审理进程,所以要求流程信息的录入与案件审理同步进行。而审判实践中,承办人不是根据案件办理进度及时录入办理信息,而是在案件审理完成待案件报结时才匆匆忙忙录入,或者热衷于搞“集中突击”不及时录入案件信息。如开庭审理的案件不及时预定法庭,而是在庭审结束后补录预定法庭信息,造成庭审笔录不能实时录入;因法定事由扣审限的案件不及时在流程系统录入,扣审限事由结束后不及时结束扣审限。

    二、流程信息录入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缺乏大局意识

    流程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归因于承办人大局意识不强,仅仅局限于承办具体个案的小圈子,站位不高,视野不开阔。作为承办人不仅要办理好案件,更应做好与案件相关的一些工作。司法统计不仅仅是司法统计员一个人的工作,审判质效、信息录入也不单单是审判管理部门的事情。信息时代,对审判执行工作的考核大多依靠从流程管理系统提取相关数据,但因流程信息录入的不规范,使质效评估数据失真,就无法客观反映审判质效的真实情况。

    (二)对信息录入的重要性缺乏正确认识

    信息化管理,策流程信息录入的完整、准确是流程公开的重要前提。目前已经实现了司法统计报表的自动生成,做到了“用案件生成数据,用数据还原案件”,数据录入的完整性、准确性势必影响到司法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司法统计数据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数据不真实、不准确,必然影响领导决策。另外,司法公开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方面,而流程公开是司法公开的三大平台之一,流程信息录入的不准确、不全面、不及时,将会暴漏很多问题,产生不利的社会影响,导致当事人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三)未养成良好的信息录入习惯

    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必须坚持全员管理理念,全员管理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实现法官的自主管理,培养法官良好的办案习惯。当前,一些法院对法官的自主管理重视程度不够,在审判工作中形成了一些不良习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工作不细致,责任心不强。承办人感觉被“管”的过多,说明自身存在的问题越多,日常工作中的不规范操作越多。有的承办人案件信息录入错误,不是从自身找原因,而是怨天尤人,怪审判管理部门和上级法院管的过多、要求过严。承办人一旦对信息的规范录入养成习惯,自然不会有被管的束缚。

    (四)不注重专业知识的学习

    流程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除了主观认识、怠于录入等因素外,还有对选择项目的具体含义缺乏正确认知从而导致录入错误。如:对一审驳回起诉、不予受理裁定后上诉的案件,二审认为驳回起诉、不予受理不当而撤销原裁定的,在结案方式选择时填写为“发回重审”,说明其不明白指令一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或案件由一审法院立案受理与发回重审之间的本质区别。对一审裁定不服上诉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结案方式填写为“维持”,其不知维持是对判决结案而言的,以裁定方式结案的根本不存在维持选项。以上虽然都只是细节问题,足以说明其对相关业务知识掌握还存在短板和缺陷。

    (五)审判管理部门结案时把关不严

    因审限管理和司法统计的要求,到统计月末,承办人扎堆报结案的情况比较突出,流程管理员面临很大的工作任务,因案多量大,很容易造成对流程信息录入某个环节的审查疏漏,一定程度上容忍了信息录入不规范的情况存在。

    三、流程信息录入的努力方向

    (一)树立大局意识

    案件办理固然重要,信息录入工作同样必不可少。大数据时代,要求树立“全程统计、全员统计”的统计理念,人人都是统计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领导决策的正确性依赖于承办人信息录入的完整、准确。所以,信息录入是承办人份内的事,而不是对其提出的额外要求。

    (二)增强责任心,养成良好的信息录入习惯

    相对于案件办理而言,信息录入并不是多么复杂和有技术含量的事情,关键在于承办人的工作习惯问题。信息录入时要看清选项,认真录入,杜绝草率和不认真的工作态度。除了适时录入的项目外,在案件报结前一定要再行认真检查,凡卷宗中能反映出来的信息都应录入流程管理系统,遗漏的项目要及时填补。

    (三)审管办在结案时应严格审核把关

    流程管理人员在结案审核时,不能仅停留在对结案时间的归口管理上,而必须对案件相关信息逐一进行检查。在经审核符合条件后方可报结。对信息填写不完整、不准确的一律不予结案,退回业务庭,如结案信息录入不全、不准、不实,弄虚作假影响司法统计和审判质量效率指标统计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相应责任。

    (四)流程信息录入具体操作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针对省院在数据核查和上半年考核中反馈的问题,结合省院对信息录入的工作要求,以下环节需要承办人注意:

    1、立案环节

    (1)当事人。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录入自然人身份证号码;②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录入组织机构代码及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2)立案案由。应严格按照最高法院案由规定进行选择避免随意录入。

    (3)诉讼标的。诉讼中双方争议的标的物的数额,单位万元。案件起诉时有诉讼标的的一定要填写,小数点后保留四位数字。

    (4)诉讼费。诉讼费单位为元,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数字,诉讼费票号要填写完整。

    (5)案件来源。民事一审案件来源包括:新收、指定管辖、其他法院转来、发回重审;民事再审案件来源包括:本院决定再审、提审、指令再审、抗诉。在录入时注意区分每个选项的不同含义,认真选择。

    (6)审判程序。在审判程序的选择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审判监督程序案件,区分是按一审程序审理还是按二审程序审理。

    2、审理阶段

    (1)庭审组织。要填写全部庭审组织成员,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均应如实填写,避免承办人不是合议庭成员的情况产生。

    (2)预定法庭。一定要在开庭时间到来之前预定法庭,不可庭后补录;在预定开庭时间到来前得知不能在原定开庭时间开庭的,应删除预定法庭信息。无法删除的应在庭审笔录开庭时间部分标注预定法庭时间与实际开庭时间不一致的原因。

    如遇系列案合并审理的,多个案件无法预定同一开庭时间,应在庭审笔录中注明。

    (3)庭审笔录。庭审笔录实时录入,最晚应于开庭当日下午6时前录入完毕。

    (4)扣除审限。①扣除审限的事由应规范填写,仅限于鉴定、评估、中止、处理管辖权异议、追加当事人、检察院阅卷、和解;②扣除审限审批程序,经庭长、主管院长签字后,报院长审批。持院长书面审批材料到审管办办理流程上审批手续;③扣除审限开始时间为院长批准时间;④扣审限事由结束后应及时在流程管理系统结束扣审限。

    3、结案环节

    (1)文书审签程序。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填写承办人报批日期、审判长签发日期、庭长签发日期、主管院长、院长审签日期等。

    (2)结案日期。文书送达最后一方当事人方能报结,切勿未送达即报结案;结案日期不应早于文书落款时间。

    (3)结案方式。结案方式应规范填写,经常容易出错的是:①二审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的上诉案件,经审理认定上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裁定驳回上诉的案件;或对不服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管辖争议等裁定的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案件,结案方式应填写为“裁定:驳回”。承办人常误填为“判决:维持”;②二审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管辖争议等裁定的上诉案件后,经审理认为,原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法撤销原裁定的案件,结案方式应填写为:“撤销原裁定”,承办人常误填为“裁定:其他”、“裁定:发回重审”。

    (4)结案文书。①应为流程管理系统签章文书,除电子签章系统出现故障外,所有文书均需电子签章,未经审管办同意,不允许持文书到办公室加盖公章;②文书文号。一案有多个文书的,对案中文书可用—1、—2来区分,但结案文书文号一定要与立案案号保持一致;③对行政一审案件,指定管辖以“移送”方式结案的,经请示省院结案文书文号也应与立案案号一致。

    (5)结案标的。即法院对案件审理后,在裁判文书中确定的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标的金额。

    (6)生效信息填写。①除二审案件外,案件在生效后均应填写上诉信息;②一审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结案后即应填写是否生效、生效日期;③一审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应在案件上诉期满后补填生效信息。案件生效的,填写生效时间;案件上诉的,应移送上诉信息;④我院一审案件上诉后,被省院改判、维持的,应在收到省院反馈文书后及时录入生效信息,即随时生效随时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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