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别人时用“显微镜”,看自己时用“望远镜”,张某因怠于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自己财产权受损,确把“火气”撒向了公安局。
2012年11月20日,张某与鑫茂公司签订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和服务合同。后因张某未按双方约定缴付本息,鑫茂公司于2013年6月8日将车辆取回,同时向110指挥中心电话说明情况,110对其电话内容予以记录并做了处理,2013年6月8日7时30分,张某发现车辆不见,遂电话报警。110告知其与鑫茂公司联系以获取车辆有关信息,张某表示认可。
但张某事后却于2013年12月31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110接到报警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一并提出行政赔偿26万元的请求。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安局是否应对张斌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张某的财产权受到损害,但并未查明公安局有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即对张某的报警处置行为并不违法,而且张某的财产权受到损害是由其与鑫茂公司之间的民事纠纷造成的,故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其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