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常会遭遇到部分领导的口头允诺,“长官意识”“以言压法”,但这决不能作为违法的“借口”,更不能作为规避自身义务的“砝码”。
河南天筑公司在承建湖畔雅苑工程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灵宝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经过调查核实后,给予天筑公司罚款1063670元;并责令60日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天筑公司不服,认为其在没有办证就施工,是因为当地为了大项目建设部分领导督促其加快施工进度,因此不应当受处罚。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开发建设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应予处罚,虽然之前有行政机关领导催促其尽快开工,但并不能因此而规避自己的办证义务,且其之后在合理期限内也存在怠于办证事实。后经承办法官作大量调解工作,天筑公司撤回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