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稽某、贠某之间存在合伙经济纠纷,稽某独占被错误扣押所返还的款项,贠某之妻马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灵宝市公安局非法扣押。近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马某的上诉。
1993年8月15日凌晨,浙江省宁海县客商陈某、王某存放在灵宝市阳平镇坡底村稽万年家的133000元现金被盗。经灵宝市公安局侦查认为稽某、李某、贠某有作案嫌疑,因贠某之妻马某1993年8月16日从稽某家带走大量现金,并于当日经路永将103000元现金存入豫灵信用社。灵宝市公安局怀疑为赃款,遂将该笔存款扣押,随后提取,1994年元月2日连同查获的其他现金共计175500元予以没收。
1998年盗窃犯李兴玉被抓获后供出盗窃浙江陈某、王某放在稽某家现金133000元,并被判处刑罚。
稽某等人遂多次要求灵宝市公安局返还没收的款物。2000年2月25日、2002年元月31日、2002年12月30日稽某分三次从灵宝市公安局领取现金共计150000元。
三门峡中院二审认为:灵宝市公安局在侦查刑事案件过程中,对马香琴的财产作出了扣押没收的决定,是公安局在刑事侦查案件中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